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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等六家券商陷两融业务诉讼案 投资者或难获赔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16-07-12 10:48

编者按:近日,国都证券因两融业务风控不当卷入诉讼案。在此前,已有中信建投、申万宏源、兴业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五家券商陷入涉及金额在千万元以上的两融业务诉讼案,均涉及投资者被强行平仓的案件。

此外,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则是被强制平仓后能否得到赔偿。有业内人士表示,一家普通证券公司活跃股民众多,赔偿数目不容小觑,亦是对证券公司的极 大压力。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该券商与两融客户的合同里说明了可以视情况调整强平时间,客户在签字时意味着已经同意和接受证券公司可能的这个行为。也有言论 认为,于情于理,券商应当与投资者进行协商,而不是直接强制平仓。

国都证券两融业务现四大疑问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国都证券两融业务风控不当,致使我的账户‘穿仓’,亏光了我账户里796万元的自有资金,如今我反而成了被告。”个人投资者甄某向《中国经营报》记者反映。

对于国都证券两融业务的合规问题,甄某和代理律师指出了四大疑点,比如,438万元融资金额遭莫名套现,买入非标股票却没有提示,系统委托和成交时间的前后倒置等。

疑问一:融资莫名“套现”。6月10日,甄某通过国都证券交易软件以“普通卖出”方式将持有的宁波银行全部卖出,获得资金8684035元。在 甄某清仓宁波银行当天,就拿出账户中的8669012元增仓了315100股海通证券。“当时我账户仅持有海通证券一只股票,共投了12795800元累 计持有469100股。”据甄某回忆。6月12日,当甄某卖出海通证券时,融资资金再次遭遇了相同的直接划转。“就这样,我融资的全部资金4382268 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全部被动地‘套现’到了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

疑问二:买“非标”无提示。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些融资资金还能畅通无阻地买入非融资融券标的,而国都证券的交易系统未加以提示阻拦。多位券 商人士表示,利用两融回转交易机制进行非两融标的股买卖,在券商中并不罕见。对于客户而言,通过“绕标”交易可以规避沪深交易所对两融标的范围的监管,扩 大可操作标的范围,而券商在一次回转交易中则可以收取两笔利息。

疑问三:未平仓致爆仓。资料显示,甄某账户在7月8日的维保比例仅为88.53%,已经出现明显穿仓。最终,甄某账户里40万股长城电工在7月 9日以跌停价格成交。甄某表示,由于国都证券没有及时强平,最终造成穿仓,“国都证券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我的重大损失”。国都证券则在举证材料中指出,“客 户由于自己投资失败导致爆仓,该客户自开户以来通过银证转账累计净转出约260万元,而爆仓时约欠公司77万元,客户具备偿还能力。”

疑问四:交易时点颠倒。除了强平不及时外,“强平成交在前、委托成功在后”的细节也引起了甄某的怀疑。在国都证券冻结甄某对账户的管理权限后,国都证券交易系统显示的强平成交时间和委托时间出现了颠倒。

申万宏源遭索赔1亿元

据新浪财经报道,今年2月25日,股民诉申万宏源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初审开庭。投资者陈俊状告申万宏源于去年股灾期间在强制平仓其两融账户过程中造成侵权,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500万元和预期利益损失4500万元,合计人民币1亿元。

本次庭审,投资者和申万宏源双方就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一是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二是侵权行为如果存在,被告应如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原告方认为,申万宏源在对投资者账户实行强行平仓的过程中,进行了错误的两融账户担保维持比例提示,使其丧失了补充担保物的时间,最终未能以不 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导致其账户被强制平仓并蒙受巨额损失。被告方则坚持,申万宏源在此过程中所有操作都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所有指控均缺乏事实及法律 依据。

兴业证券被证监会处罚

据界面报道,今年2月19日,兴业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18日收到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由于兴业证券在2015年7月融资融券 强制平仓操作中出现差错,被责令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每3个月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报监管局。

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称,经查,2015年7月7日,兴业证券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操作出现差错,导致客户信用账户股票的实际强制平仓数量远超过应当平仓数量;7月8日,未经客户同意直接在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买回操作。

兴业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1)3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 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责令兴业证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每3个 月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海通证券10次强平被起诉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近日,海通证券与个人投资者荣某的融资融券业务纠纷首次开庭审理。双方就原告荣某因被告海通证券平仓而出现的损失计算、荣某 是否具有风险承担能力、海通证券与荣某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的有效性等问题,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并进行首轮陈词答辩。

据了解,案件起因于海通证券对荣某担保物的强制平仓。2014年荣某在海通证券申请开立了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此后荣某以秦川机床765.82万 股作为担保品,分别融券卖出50ETF、180ETF及300ETF。其间因荣某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30%的平仓线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品,荣某 持有的237.73万股秦川机床被海通证券分10次强制平仓。

庭审举证过程中,对于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评估,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荣某的代理律师提出,海通证券每一次强平带来的成本差与每次强平的股票数的乘 积就是损失,以此计算,海通证券10次强制平仓损失额累计411.03万元。对此,海通证券的代理律师则进行了反驳,认为只有当荣某把所有股票予以抛售之 后才能计算损失。

中信建投被诉违规“套现”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7月6日,中信建投与余某的融资融券业务纠纷首次开庭审理。余女士要求被告返还2015年6月30日被平仓的股票,以及这些 股票的分红和配股。而被告中信建投则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属于融资融券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

2012年9月,余女士、周先生在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开立了2个融资融券账户。2015年5月份,大牛市令股民想要融资买股非常困难。周先生告 诉记者,当时营业部副总经理王某某向他们推荐了公司的新业务叫“套现业务”,即证券公司操作50ETF、300ETF的交易所产生的资金,直接拨入投资者 账户中。2015年6月初,王某某帮助周先生、余女士的两个账户上套现9000余万元资金,加上自有资金6500万元,共计1.55亿元。

2015年6月29日晚,王某某通知余女士,如果2个账户不追加担保品,账户将会被公司强制平仓。余女士表示:“我们本来打算追加担保物的,只 是还没来得及,没想到在6月30日上午一开盘,我们的两个账户内的股票就被强平了。”中信建投开展的“套现业务”创新业务到底属于两融业务还是借贷关系成 为在庭审的焦点。

光大证券年报披露4000万元诉讼案件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在光大证券2015年年报中显示,今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由为融资融券交易纠纷,诉讼标的3939万元。

光大证券将此诉讼事件作为期后事项披露,并未对该案件作出详细描述,既未说明此案件到底是涉及单一投资者,还是多位投资者,也未说明此案件所涉纠纷发生在何时,仅仅指出“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日,本公司无法判断损失(包括相关费用支出)的可能性。”

这一金额相对光大证券融资融券规模并不算大, 但对于刚刚从“8?16”事件中恢复过来的光大证券来说,再次陷入诉讼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年报显示,公司有502宗投资者因“8?16”事件而提起的民 事诉讼,涉案总金额为6786余万元。123件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其余案件尚未有审理结果。

投资者难获赔?

据北京商报报道,证监会于2015年7月1日晚间推出两融新规,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和比例要求,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法。

新规的出炉,增加了维稳背景下风险控制的灵活性和弹性。但是,灵活性和弹性犹如一把双刃剑,因此产生了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关于平仓时间的纠纷。

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该券商与两融客户的合同里说明了可以视情况调整强平时间,客户在签字时意味着已经同意和接受证券公司可能的这个行为。也有言论认为,于情于理,券商应当与投资者进行协商,而不是直接强制平仓。

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投资者若不及时清仓,证券公司就得帮投资者追加保证金,对于上市券商而言,需要通过董事会批准,流程相对复杂;另一方面,追加保证金若通过证券公司操作,证券公司会因此承担较大风险。

此外,一家普通证券公司活跃股民众多,赔偿数目不容小觑,亦是对证券公司的极大压力。

有分析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多为投资者考虑,处理方式应更加人性化,提前规避此类亏损的产生。

[责任编辑:曾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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