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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被诉案或遇法律难题 总索赔额难定
来源: 法治周末 2013-12-11 08:39全国首例散户因内幕交易起诉光大证券的案件已被法院受理。然而,在中国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方面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投资者损失如何计算、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等都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支撑。这也意味着,案件如何审理或成难题
法治周末记者 蔡长春
今年8月份发生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后遗症开始陆续爆发。
光大证券刚在上月中旬收到来自证监会的5.23亿元罚单,本月又将面临诸多涉事散户向其发起的索赔诉讼。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原告包巨芬因内幕交易起诉光大证券申请民事赔偿的案件。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散户因券商内幕交易起诉券商的案件,大量的同类诉讼案件也在不断地向各地法院递交。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们已经准备好了大概20个案子的材料,首批向法院提交了其中8个,目前法院正在审核当中。而且从公开信息来看,不出意外的话,这些案子会被法院受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至今都没有出台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因而给相应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障碍,也就是说,虽然能够顺利立案,但是如何进行审理却成为了一个难题。”证券律师宋一欣对此表示了一定担忧。
宋一欣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的发生背景极其复杂,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可索赔的范围,同时建议索赔的投资者要耐心、审慎地对待此案。
谁能索赔
“究竟什么样的投资者才可以申请索赔?”一位光大证券的投资者至今仍无法明确自己是否在可以索赔的主体之内。
在许峰看来,对光大证券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投资者应该满足如下任一条件:1.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股票;2.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200余只股票。
但宋一欣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还必须进一步明确,即要明确可索赔者仅限于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反向交易的受害者,还是要把范围扩大到包括基金180ETF、50ETF及其成分股股票的反向交易的受害者(甚至同向交易也可)。
同样代理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的律师王智斌则将可索赔的投资者圈定为3种情况,即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他认为事发当天上午11时5分之前持有空仓的投资者也在可索赔的行列当中。
“前两种情况发生在证监会认定的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时间段内,但和光大证券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应该也是可以索赔的,这个因果关系最直接。”王智斌表示,前两种情况在证券法的规定下可以根据内幕交易进行索赔,第三类投资者的索赔则要根据侵权责任法。
王智斌进一步分析认为,由于光大证券的过错导致股指短期内大幅上扬,一些看空当天大盘的投资者,买入或者持有空头,这样就爆仓或者平仓了,他们的损失和光大证券的过错之间也有比较直接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为一方过错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王智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们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提起诉讼,已成功地递交了诉讼材料。”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坦言,目前在索赔范围的认定上,不同律师间仍存在一定的分歧。
宋一欣对此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确定出此次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可受理范围,从而创造出一个更加高效的维权环境。
总索赔额难定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相关投资者对于此次诉讼的信心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
部分受访的投资者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他们对胜诉的前景本身并不看好,而且由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也并不是非常严重,目前还处于观望状态。
此外也有部分投资者正在积极地寻找代理律师提起诉讼。
据了解,除了许峰已经在帮助20个投资者准备起诉材料外,王智斌代理的相关案件诉讼额也近百万元。
“据法官介绍,此次相关案件的受理审查比较严格,所以受理速度相对较慢。但是案件被受理应无意外,法院近几日即可能向投资者出具正式的受理通知书。”许峰对此表示看好。
在许峰看来,一些新生案件出来总要耗费时间进行研究,后续还会有很多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起索赔。
“现在几乎每天都有若干投资者打来电话咨询,我也陆续收到一些投资者提交的起诉材料。”许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王智斌也表示:“我们所代理的投资者,普遍的损失在四五万元至二三十万元之间。后续还会有多少期货投资者加入进来尚未统计,但是估计人数和金额也不会太少。”
此前多位律师曾提出,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当日涉讼成交额为1503.06亿元,如果其中有10%的金额形成索赔或涉讼,则其将面临大约150.30亿元的索赔和涉讼金额。
许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很多律师的观点并不一致,目前应该还没有一种公认合理的方法可以估算出此次索赔的总数额。
“只能从公开信息中看到,目前各地送到法院的案子大概有40个,近几日或许会有更多材料提交到了法院。”许峰认为,“因此本案的规模尚不可预估,一切都要随着案件的进展来判断。”
宋一欣提醒相关投资者,由于此案的诉讼时效有两年时间,中间不排除还会产生有利于投资者的变化,投资者应对此抱有较大耐心。
缺相关司法解释
王智斌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包巨芬案件被受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实际上表明了法院的一个态度。
不过此前公开的消息称,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代表18位上海投资者以共同诉讼的方式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但被拒绝,法院要求律师采取单独诉讼方式起诉。
“据我掌握的情况,现在法院是一案一审,法院对每一个案件都会单独研究一下是否立案。”王智斌表示。
那么,为什么法院要选择单独立案,而不接受共同诉讼呢?
许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共同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提起,比如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投资者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事实与理由是否有相同点等,如果具备提起共同诉讼的条件,法院应该没有理由拒绝共同诉讼。
许峰进一步表示,现在是案件单独起诉,后续不排除共同诉讼的可能性,主要根据案件进展,由投资者或律师根据严格的法律规定作出选择。
“根据案件的事实与理由,合并同类项进行审理,这样或许会比较妥当。”许峰认为。
许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单独立案还是共同诉讼其实都只是形式方面的内容,真正的重点还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据许峰介绍,此前国内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也出过几起,非常典型的如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但从公开信息来看,该案投资者是败诉的,至于败诉的具体原因,并没有看到一个比较详细和权威的解读。
王智斌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索赔机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都比较成熟,但在中国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方面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损失如何计算、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等都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支撑。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关于内幕交易赔偿责任的理论以及司法实践,进行制度与法律的创新。”王智斌认为。
比如,关于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金额,美国就确立了“原告所能得到的赔偿金金额,不得超过被告因从事内幕交易行为所得利益或所避免损失的总额”的原则。
在许峰看来,此次针对光大证券展开的诉讼,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或许将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司法解释或许会等到光大证券案结束后再出台,将审理光大证券案的经验融合到目前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当中。”许峰表示。
[责任编辑:汤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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