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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启动新版证券上市协议签署:明确可现场检查

来源: 证券日报  2018-03-30 11:34

深交所启动新版证券上市协议签署工作

王建军:上市公司应遵规守法重诺守信 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报记者 姜 楠

3月29日,深交所举办《证券上市协议(2018年修订版)》签署仪式,正式启动新版证券上市协议签署工作。这是深交所落实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补齐制度短板,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又一重要举措。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出席仪式。

会上,王建军表示,上市协议是交易所进行自律监管的制度根基和权利本源,是确定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法律文件,是双方共同的行为准则。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石、价值投资的源泉,应当遵规守法、重诺守信,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坚守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确保《管理办法》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则制度体系,除了上市协议,深交所还逐条对标,对所内其他需要修订调整的规章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制定了补齐制度短板工作方案,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据介绍,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交易所应与申请上市的公司订立上市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现场检查、惩罚性违约金等内容。深交所于1991年与深宝安签订第一份上市协议,此后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实践,先后进行了5次修改,顺应了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发展变化,体现了交易所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的优化完善,对培育市场契约文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次修订,遵循“适应新要求、解决老问题”的基本思路,对旧版协议进行了全面优化,内容更加完备、形式更加规整,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落实《管理办法》新要求,强化一线监管职能。一是丰富监管手段。明确交易所可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检查的方式措施。明确上市公司违反规则协议的,除了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外,深交所还可按规定采取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惩戒措施。二是明确交易所重要职权,包括实施停复牌、风险警示,作出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决定等,实现监管链条全覆盖。三是充实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监管依据。明确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体现契约精神,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属性。一是明确交易所的义务和服务职能。深交所与上市公司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依规履行职能。除了实施自律监管,深交所为公司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停复牌办理,及公司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业务提供设施、咨询、培训等服务便利。二是明确内部救济机制,提高自律监管公正性和透明度。协议规定,深交所建立自律监管内部救济制度,保障上市公司对深交所相关重大自律监管决定申请听证、复核的权利。此外,为进一步畅通内部救济渠道,优化实施程序,加大对上市公司等当事人的保护力度,深交所还相应对《听证程序细则》《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拟近期对外发布。三是调整争议解决条款,给予上市公司一定选择权。原上市协议为指定仲裁管辖,为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此次修订提供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及仲裁两套方案,允许上市公司自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提高协议的灵活性和弹性。一是体现“原则监管”理念。为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明确深交所有权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实施自律监管。二是简化上市费用条款。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按协议附件的收费标准,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及时足额缴纳上市费用,便于深交所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收费标准或方式进行调整,也为深化分类监管预留空间。三是简化有关退市股份转让安排的条款。原则性要求股票摘牌后应按规定进入相关场所进行转让,并明确该条款效力不因协议终止而终止。

王建军还表示,深交所作为市场的组织者、运营者和自律监管者,将一如既往地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强化透明度建设,持续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加强一线监管,支持上市公司借力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并与广大优秀上市公司携手前行,努力打造世界领先的创新资本形成中心,推动资本市场强国建设,以实际行动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CX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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