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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地产民事赔偿案开庭 被告方认可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来源: 京华时报 2011-05-03 09:51本报讯 (记者敖晓波)记者昨天获悉,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代理的股民倪某诉中弘地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节前在合肥中院开庭,诉讼金额7.9万余元。该案庭审,原被告双方律师均到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虚假陈述日期存在争议。
据了解,在当天的庭审当中,虽然被告方认可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认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应开始于上市后的第一次年报公布日,而原告方认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认定,科苑集团自2000年5月发行上市开始起就存在虚假陈述,故虚假陈述实施日应开始于上市日;被告方认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受系统风险影响,对此,原告方不予认可。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要求双方都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举证。
宋一欣律师表示,因科苑集团虚假陈述行为的被曝光,科苑集团股价从上市日收盘价16.55元/股的高点,下跌至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收盘价低点1.99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对此,科苑集团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虽然科苑集团之后进行了重组、变更了实际控制人并变更公司名称,但这不影响中弘地产作为科苑集团合法的公司承继者,应对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且实际控制人进行重组时,投资者索赔的或有法律风险理应计入重组成本中。
根据司法解释的若干规定,确定2000年6月16日被告股票上市日至2005年4月29日被告刊登《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5年4月29日。
因此,宋一欣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中弘地产(原科苑集团)投资者为2005年4月29日前曾买卖过,并至2005年4月29日仍持有过科苑集团股票且之后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责任编辑:莫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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