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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抱团追责大湖股份 讨回虚假陈述相关损失

来源: 大众证券报  2011-11-08 10:24

近日,多名大湖股份小股东意欲向“说谎”的大湖股份追责。2010年5月28日,大湖股份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 由于虚假陈述遭到证监会严厉处罚。一位受损严重的小股东向记者表示:“大湖股份应尽快解决虚假陈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好小股民的利益,对公司的长远发展 也是有利的。”对此,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愿意代理此案,为因虚假陈述而受损的股民代理维权。

2008年11月,洞庭水殖(大 湖股份曾用名)被曝出涉嫌隐瞒大股东泓鑫控股旗下关联公司身份,对此情况,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自2008年12月2日起对大湖股份立案调查。据资料显示,一 家名为安乡县水产养殖的公司,其实际身份为大股东泓鑫控股的关联公司,但在洞庭水殖所有的公开资料中,都没有透露两者之间如此密切的关系,因此洞庭水殖在 关联人信息披露方面涉嫌严重违规。

证监会在持续一年多的走访调查后,于2010年5月28日向大湖股份递交《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公司在2007年以前的年度报告中未如 实披露安乡水产与泓鑫控股之间的关联关系。证监会决定对大湖股份给予警告,对时任董事长罗祖亮等7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大湖股份虚假陈述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1年3月6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08年11月28日,基准日为2008年12月10 日,基准价为3.78元。因此,投资者只要在2001年3月6日至2008年11月28日之间买入该股,并在2008年11月28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 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均符合起诉条件。”刘国华律师向记者表示,该案已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虚假陈述事实成立,满足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损失有望讨回。

“虽然大湖股份现在的价格为7元多,股民计算损失依然是以3.78元为基准。如果股民于2008年4月以6.78元买入1万股,一直持有至今日,则投资差额损失为3万元。”刘国华律师举例称。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大湖股份是2010年5月29日公告受到行政处罚的,因此,投资者最晚应在2012年5月28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 诉,将自动丧失胜诉权。

记者  张曌 

[责任编辑:莫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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