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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浩宁:A股强制退市制度还停留在小打小闹阶段

来源: 和讯股票  2014-05-29 11:42

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由此建立。2006年修订生效的《公司法》、《证券法》规定了公司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同时,增加了因为吸收合并、要约收购而发生的自主退市方式。2012年,证监会进一步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

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两家公司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成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数据显示,从上述两家公司退市至今,包括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沪深交易所累计已有78家公司退市。退市之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何保护,这是摆在监管层面前的一项工作。

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任浩宁认为,A股强制退市制度还停留在“小打小闹”阶段,政策制定、制定落实、政策监管、政策反馈过程中都存在诸多严重问题,短期内全部解决的可能性较小,投资者若以此制度推行看好大盘走势恐难以实现美好期望。退市制度的改革进行并没有预期中那么快,系统性、结构性难题的破解还需从长计议。

清退“*ST家族”:*ST在财会标准方面已经无法满足正常“好”企业的要求,强制退市合情合理却不合法,只有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扭亏为盈的企业才可能被清退出场。这就导致我国ST板块长年积压大量*ST股票,股价大幅下挫之时股民财富被无情蒸发,股价大幅上涨多是主力资 金蓄意拉抬、概念炒作,中小股民仍无法从中获益。从以往*ST扭亏为盈的历史看来,变卖资产、结构重组、以壳公司的形象出现,监管部门对其审查多是财务报 表为主,但长年反复“折腾”给市场、投资者带来的却是颜面尽失、利益受损。若此轮强制退市制度改革真能大规模强有力的推进,“*ST家族”有全军覆没的危 险。

提升投资者权力:A股市场投资者长年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法律法 规的制定、修改进程较慢,投资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即便出现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普通股民往往碍于昂贵的维权成本而忍气吞声,集体诉讼制度只能成为 奢求;另一方面,投资机构、主力资金、上市公司坐庄行为非常明显,操控股价、内幕交易、虚增利润等现象屡见不鲜,但惩处力度很少,客观上助长了它们剥削压 榨中小投资者的嚣张气焰。而退市制度如何体现中小股民的权限便显得尤为重要,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必须要以中小股民为核心,否则执行力度会大打折扣。

A股强势退市企业数量极小,“严进严出”的整体思路需要改变,大量劣质企业的存在严重影响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关人士切不可以“保护投资者、 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为由放任诸多不良现象的重复发生,唯有大刀阔斧的改革方能激活A股市场“这一沟绝望的死水”。(作者系中投顾问产业与政策研究中心 高级研究员)

[责任编辑: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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