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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新规:异常交易增至13种
来源: 重庆商报 2013-12-18 14:38昨天晚间,上交所官网发布并即日实施《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下称《细则》),对市场盘中临时停牌规定进行了增补和整合,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
新增债券交易临时停牌规定
据悉,此新规是对2008年发布的《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进行的全面修订,其中综合(行情 专区)了新股发行新规和风险警示股等对股票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
《细则》新增了在债券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时采取“盘中临时停牌”措施的规定,情形包括: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 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 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
中信金通首席分析师钱向劲分析称,目前国内的债券市场活跃性严重不足,容易出现市场操作、债券指数异动。“从长期看,债券市场也是监管部门将大力发展的市场,且不排除银行(行情 专区)间 市场、股票市场互相打通的可能性。提前完善债券市场监控手段,对于其长远发展也是有利的。”财经评论员水皮则认为,增加债券交易盘中临时停牌规定,更可能 与之前债券市场整顿相关,“此前债券市场老鼠仓让市场心有余悸,增加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将有利于更严格监管和规范债券市场。”
异常交易行为认定增至13种
对比2008年的《指引》,最新发布的《细则》中,对证券市场异常交易行为与时俱进地进行了更详尽的规定,数量上由之前的5种情形修改增加至 13种。而被认定为异常交易,上交所可对相关账户持有人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新增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通过虚假申报、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日内或隔日反向交 易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单一账户单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板股票超过50万股;集合竞价阶段多次不以成交为目的虚假申报买入或卖出,可能影 响开盘价;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申报下 单,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统安全等。
新增异常交易行为还考虑了衍生品市场。据悉,通过影响标的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影响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在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 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等手段,影响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也都是证券市场异常交易行为。此外,进行与 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的;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 送,且成交金额较大的等情形都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明确上市公司停牌核查规定
长期以来,市场热衷炒作题材股,内幕消息乱飞易造成股价大幅波动,此前的昌九生化事件即是一个鲜活的案例,《细则》中对市场监管更有趋严之势。
《细则》明确提出,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时期内的涨跌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上交所可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
对此,钱向劲分析称,增加这项规定,让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异 动后的停牌核查更加有据可依。“整体来看,上交所对市场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市场健康发展是有利的。注册制实施之后,证监会可能将主导惩罚,交易所作为一 线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此次修订的监管措施,有助于保证市场”三公“,遏制大鳄不良交易行为,保护个人投资者,鼓励稳健投资。”
[责任编辑:汤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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