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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汪建中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的三大悬念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2011-03-25 10:24

  宋一欣

  从2008年以来,汪建中一直是证券市场及媒体关注的热点人物,不经意间,貌不惊人而“嘴”压四座的他,竟然成就证券法制史上真实的“大满贯”: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他做出了行政处罚;2010年,北京的检察机关以其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刑事诉讼,10月28日,操纵股价刑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2011年3月,股民诉汪建中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为北京二中院受理。这种兼有刑事制裁、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案例在中国还很鲜见,在我记忆中,个别案件中曾经出现过,但也是同案公司与个人责任混杂,而像汪建中这般一人领受的,属于绝无仅有。

  实际上,汪建中的涉案范围还更广,为了逃避查账与资产冻结,他让他的三个哥哥及前小舅子帮他转移资产,结果引发了2010年7月22日在合肥中院洗钱罪一案的开庭,他的这些亲属都被刑诉,而他的老父亲及他二哥的丈母娘含恨自杀,搞得家破人亡。

  所谓操纵股价,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可依法对操纵股价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18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对操纵股价人予以刑事制裁。

  而根据《证券法》第77条,投资者也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操纵股价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上发表讲话,明确表示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受理,相关操纵股价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起草中,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案由。

  从深沪证券交易所设立以来,因操纵市场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已有41起,影响较大的操纵股价案件有亿安科技案、中科创业案、德隆系案件和汪建中案。

  这次,中国证监会认定,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交易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汪建中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故对汪建中进行行政处罚,没收汪建中超过1.25亿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25亿元,同时,对汪建中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这一罚款是中国证券市场中仅次于亿安科技案的第二大罚款。

  汪建中刑事诉讼案正在进行中,我们将拭目以待。而即将到来的汪建中民事赔偿案,笔者认为存在着三大悬念,令人关注。

  悬念之一:由于汪建中操纵股价刑事诉讼案在诉,尚未审结,除非裁定汪建中无罪(这种几率很小),汪建中一定会运用程序,上诉至北京高院。在这过程中,对于沾上身的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汪建中一定会以“民就刑”的理由,要求暂停审理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法院对此会同意吗?

  悬念之二:目前,汪建中民事赔偿案的原告所依据的是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中,罗列了其操纵股价的时间范围共17个月,操纵次数55次及涉案的38只股票名称,但没有细写,这样,对民事赔偿诉讼便可能产生障碍,因为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的原告及其交易行为,是要有一定规范的:一是适用于善意投资者,并且其已受到损失,二是必须与操纵股价者同时在交易,并且是反向交易。对于后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反映得尚不明晰,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诉讼存在一定的败诉风险。解决之道是,最好让证监会公开其中的细节。

  悬念之三:操纵股价民事赔偿目前已能被法院立案,但审理标准尚存欠缺。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必须面对相应的民事责任范围问题、民事责任主体问题、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损失计算方法与标准问题等。对此,笔者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早日出台操纵股价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作者系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著名股市维权律师)

[责任编辑:莫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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