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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王操纵7股 证监会严打新型股价操纵手法
2009-11-26 08:32短线操纵、"抢帽子"等新型操纵手法开始浮现,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这其中,通过频繁申买撤单方式拉抬股价,并借机高位出货的新型股价操纵手法尤为活跃。
证监会再亮剑 短线王莫建军受罚
在集合竞价时将股价推至涨停,旋即撤单并抛出真实卖单高价成交获利--莫建军、周建明、张建雄、卢道军们自认为"招数"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其异常交易行为早已纳入交易所重点监控,并被移送证监会稽查局立案调查,最终受到相应的处罚。在市场监管部门的严控、严打之下,任何违法行为都将无处遁形,一个更加透明、成熟的市场将可期待。
在集合竞价时疯狂下单将股价直接推至涨停,旋即迅速撤掉买单,并抛出真实卖单高价成交获利--短线大户莫建军凭借这一"声东击西"之计,从2006年于沪指1500点之际携不足千万资金入场,至今已从市场上敛得上亿财富。
然而,陶醉于此赚钱之道的莫建军还不知道,自己的异常交易行为早已纳入交易所重点监控对象,并被移送证监会稽查局立案调查。经启动快速调查程序,目前该案已经审理终结,莫建军成为继周建明、张建雄、卢道军之后,又一个因"虚假申报"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遭受重罚的"短线王"。经认定,莫建军利用其本人账户在9个交易日内通过频繁申报、撤单行为,共交易7只股票,合计盈利77.48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该笔违法所得,并处以等额罚款。
业内人士指出,对莫建军这一典型案件的查处,意味着监管部门正在加大对这类新型短线市场操纵案件的打击力度。虽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莫建军仅被处以行政罚款,且目前也还没有一个短线操纵的刑事案件出现,但市场上的短线大户今后若仍肆意妄为继续沿用这一手法的话,一旦达到一定的标准,就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难免牢狱之责。
莫建军,男,1971年生,上海宝山区人。与刚刚披露的卢道军案不同,莫建军并没有找"马甲"账户,而是直接以本人实名账户操作。据办案人员分析,从该案认定的7只股票的交易情况看,其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两个时段。
一是在9:15-9:25的集合竞价阶段。在9:15-9:20之间,先以涨停价申报(现行交易机制这一阶段能申报也可撤单,但9:20-9:25之间的申报则不能撤单),直接形成较高的集合竞价,之后立即撤单;在9:20-9:25立即挂出卖单,实际卖出获利。
二是在连续竞价阶段,频繁挂出大单申报。为确保不被成交,一般挂在3档之后。间隔几分钟甚至不足1分钟即撤单,造成买盘汹涌的虚假景象,实现其维持和抬高股价的意图。而在这样虚假申报操作之后,马上就会跟随一笔卖单出来。"莫建军频繁的申撤行为,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就是为了拉高股价卖出盈利。"办案人员说。
南方汇通、综艺股份、中钨高新(现*ST中钨)、泰豪科技、高鸿股份、长城电工、巨化股份都曾是莫建军的"猎物"。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对这7只股票的交易发生在2007年2月到6月之间的9个交易日内。
从厚厚一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我们可以截取几个片段回放一下莫建军当时的交易情景:
画面一描绘出莫建军对中钨高新(现*ST中钨)操作的概貌。
2007年3月26日,该账户全天申报买入中钨高新多达34笔,共1448.93万股;全部申报撤单,仅3万余股未撤单成功,成交数量仅占申报量的0.22%。买入申报撤单量占该股当日市场买入总申报量的52.68%。
画面二则为我们细化出2007年6月12日对长城电工全天的操作过程。
9:15:01,以15.94元(当日涨停价)分两笔共申报买入132万股;
9:18:33和9:19:04,全部撤单。
9:24:16,以14.83元申报卖出6万股,在集合竞价阶段成交。
在集合竞价阶段,该股市场买入总申报153.16万股,总撤单132.29万股,莫建军账户买入申报量占市场总申报量的86.18%,买入申报撤单量占市场总撤单量的99.78%!
进入当日连续竞价阶段,9:31:13以14.80元卖出4.4万股,斩获3万余元。
从9:36:47至9:39:19,连续3笔申报买入共计70万股,申报价从第1笔的14.61元逐笔提高到第3笔的14.85元,申报前前5档未成交买单总计16.48万股,上述买入申报全部撤单,撤单时间距离申报时间平均36秒,最短仅3秒!该时段买入申报量占市场买入总申报量的59%,该股票市场成交价格从申报前的14.72元上升到申报后的14.9元。
从9:40:04至9:51:21,以均价14.95元卖出8笔,共计25.6万股。
最短撤单间隔仅3秒,莫建军无愧是短线快手。9个交易日内通过对前述7只股票的频繁申报和撤单行为,莫建军在5只股票上赚到钱,共盈利176.24万元;2只股票亏损,亏损98.76万元,合计盈利77.48万元。
"从历史交易情况看,该账户自2006年开户后一直采取这种行为,但是证监会没有对其入市以来的所有行为调查并鉴定,目前处罚认定的仅集中在这9天7只典型股票。"据调查人员透露,"限于调查的局限性,仅从中捋出一些明显、可以认定的行为做出处罚。这些违法事实,有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及相关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伸手必被捉,对莫建军的处罚无疑给这些短线大户们上了生动一课。就在对莫建军等人的处罚通知发出后,来自交易所的监控已显示,短线大户们用这一方式操作的已经明显收敛很多。"去年交易所全年一共打出去2万多个警示电话,今年电话可以少打了很多。"交易所的答复给出了非常形象的反馈。
据了解,截至9月底,以上交所为例,共发现并调查异常交易行为471起,其中发出书面警示函106份,约见会员公司谈话12起,走访会员及其营业部12家,进行限制账户交易多起。通过调查和分析,及时发现涉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多起,并提请证监会立案或者进一步调查。 (证券时报)[page]
"快枪手"莫建军操纵七只股票 证监会严打新型股价操纵手法
在市场操纵案件查处方面,随着证监会持续多年的高压打击,一直为中小股民深恶痛绝的传统坐庄方式目前已基本消失。然而近年来,短线操纵、"抢帽子"等新型操纵手法开始浮现,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这其中,通过频繁申买撤单方式拉抬股价,并借机高位出货的新型股价操纵手法尤为活跃。
近期,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与交易所合作,查处了卢道军、莫建军等四起通过频繁申买撤单操纵股价的案件。
"快枪手"莫建军操纵七只股票
莫建军,70年代生人,家住上海宝山区,职业股民。2006年7月4日,莫建军开立资金账户,包括开户手续、账户操作、业务开通及相关资金存取均为莫建军本人。
经调查,从2007年2月16日起,莫建军通过频繁申报和撤单行为操纵七只股票。提前建仓、虚假申报、拉高股价、迅速撤单、顺利出货,这就是莫建军短线操纵股价的基本套路。
一般来说,在集合竞价阶段,莫建军利用前五分钟可以申报也可以撤单的特点,以涨停价挂出大单,造成市场"疯抢"股票的假象。在停止撤单前的最后一刻,将买单撤出。而在连续竞价阶段,则往往将大单挂在3-5档,然后在几秒内迅速撤单,最快一次仅用时三秒。在拉升完成后,莫建军逐步将头一天建仓的股票卖出,最后顺利完成出货的过程。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调查中发现,莫建军短线操纵的几只股票中,在集合竞价阶段的操纵尤为凶悍。而股市中的很多老股民,一般都会根据集合竞价时的价格变化,来判断这只股票当日的走势,这种虚假申报将直接导致股民对股价的误判。
以"泰豪科技"为例,在当时的集合竞价阶段,莫建军以当日涨停板价格申报买了七万多股"泰豪科技"股票,随后全部成功撤单,占集合竞价阶段市场总申报量的36.44%,买入申报撤单量占市场总撤单量的98.73%。
在连续竞价阶段,莫建军也多次反复申买撤单,无一次失手。其中在10:12到10:41的时间段中,莫建军连续四笔申报买入,申买价格逐步提高,买入申报撤单量占市场买入总申报量的31.33%,而股票市场成交价格从申报前的15.58元上升到15.72元。
从13:06开始,莫建军在边拉变卖的过程中逐渐出货,最终完成了出货过程。据统计,当日账户买入泰豪科技股票26笔,共计1000多万股,全部申报撤单,并成功撤单,买入申报撤单量占当日市场买入总申报量的54%。
中国证监会认定,莫建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3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决定对莫建军没收违法所得77.48万元,并处以罚款77.48万元。
铁证面前卢道军心理防线崩溃
对于稽查执法部门和交易所来说,新型股价操纵行为不仅造成证券市场价值的严重扭曲,伤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其本身的取证和查处工作也尤为困难。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分为两个步骤:一是认定账户实际控制人;二是鉴定违法行为情况。如果账户所有人不是实际控制人,则前期工作会相当困难,必须到营业部、银行去寻找相关证据。而第二步鉴定行为也非常复杂,要找出其行为与股价异动的证据联系,要证明其行为系主观以资金优势操纵股价获取非法收益。发生在莫道军案前的卢道军案调查取证工作就是很好的例子。
由于卢道军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稽查执法部门起初在立案时并没有将其列入调查对象中,其是在执法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中才浮出水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从营业部浩繁的材料中发现一张显示实际控制人为卢道军的存款单,执法人员随后顺藤摸瓜,接触到案情的本来面目。
卢道军本人极不配合调查工作,调查人员经调查得知其每天9:45要到营业部看盘的习惯后,才将卢道军"逮"个正着。当时,卢道军矢口否认他是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并诈称女儿生病,扬言只给调查人员一个小时的时间,否则后果由调查人员负责。在调查人员拿出铁证后,卢道军的心理防线顿时崩溃,再不谎称女儿生病了。有意思的是,据调查人员介绍,在查处莫建军的案子中,莫建军当即拿出一个药瓶,表示自己有心脏病,如果因为调查而受到刺激,调查人员要对他的生命安全负责。
卢道军在操作手法上和莫建军也有所不同。莫建军是各个出击,卢道军则是毕其功于一役。经查明,2008年1月23日,卢道军利用张春梅、李丽虹账户组在多个时间段内交易"四维控股"股票过程中,通过逐步拉升价格,短时间内进行频繁虚假买入申报,致使"四维控股"股票申买委托量短期内迅速放大,制造买盘汹涌的假象,申买价格始终低于前一秒的市场平均成本价。在推高价格和不断申撤过程中,卢道军趁机挂出卖单陆续卖出所持股票,实现卖出收益34.96万元。
证监会根据卢道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卢道军没收违法所得34.96万元,并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
严查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决不手软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短线操纵的危害性不言而喻。首先,人为地扭曲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使证券市场的价格与其价值相背离,造成证券市场供求假象,形成资源错配,破坏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风险管理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其次,侵蚀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破坏证券市场投资功能,影响投资者信心,动摇市场发展的基础。再者,破坏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割裂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正常关系,严重的可引发市场动荡和金融风波。
此外,这种短线操纵往往利用不大的资金就可以对一只小盘股形成操纵,尤其是创业板推出后,会面临更大的操纵风险。
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此类短线操纵案件,一般都是交易所先行发现。交易所在发现账户交易出现异动情况后,马上展开初步分析调查,如发现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操纵,则上报给证监会。证监会稽查局根据上报情况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如立案则交与稽查总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再交与行政处罚委,进行审理查处。
这其中,稽查总队这只默默无闻的执法队伍承担着重要而特殊的责任。稽查总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半数的工作日都在外地办案。虽然出差时间长、工作强度大,但执法的高效率却屡屡得到有关部门的嘉奖。此外,有些地方部门不熟悉稽查总队的调查权,也给调查取证过程造成了很大难度。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任何误导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希望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广大投资者自觉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上海证券报)[page]
莫建军股价操纵案:集合竞价蓄势 盘中推高出货
虚假买入申报推高股价,随后撤销买入申报并在高位卖出股票
某只股票在开盘前的集合竞价阶段有大量涨停价买单,而在开盘后又屡现多笔高价买单,你会不会奋不顾身地"杀"进去?相信很多人的回答是肯定的。
莫建军正是利用人们这种"跟大资金动向操作"的心理,用自己的"大资金"频繁申报高价买单,待其他人跟风推高股价后,便迅速撤下已挂的买单,如此反复,待股价达到一定高位时,抛出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利。
本报记者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获得的信息显示,莫建军在2007年的9个交易日中,通过频繁高价买入申报和撤单行为,共交易7只股票,其中有5只股票盈利176.24万元;2只股票亏损98.76万元,合计盈利77.48万元。
证监会认定,莫建军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中的"操纵证券市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近日送达。这是截至目前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第四例以虚假申报方式短线操纵市场案。
集合竞价"蓄势"
"莫建军这个人非常聪明,也非常专业,在证券市场上做了很多年。"一位接近莫建军的人士说。本报记者看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最终认定莫建军9日内操纵7只股票。
一位接近该案调查组的人士介绍,与此前的周建明案等不同的是,莫进行操纵不是集中在某个时间段,而是"全天候"进行,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盘中、盘尾均有操作,甚至各时段互相作用达成推高股价并"出货"的目的。
从证监会认定的莫建军操纵行为看,其习惯在每日开盘前的集合竞价时段(9∶15-9∶25)开始"蓄势"。2007年3月9日,9∶15∶12,莫建军分两笔以综艺股份(15.59,0.48,3.18%)当日涨停价位17.15元申报买入117,300股,但分别在9∶18∶43和9∶18∶31撤单。但在9∶24∶21,莫账户又以15.65元申报卖出该股票13,200股。
交易所的统计数据显示,集合竞价阶段该只股票的市场买入总申报量为379,000股、总撤单137,100股,莫的账户买入申报量占市场总申报量的65.20%,买入申报撤单量占市场总撤单量的85.56%。
在大量"假高价买单"的干扰下,当天综艺股份以15.62元开盘,并迅速摸高至当日最高价16.19元。
前述接近调查人员人士表示,"按照市场常态,买入前五档上的申报量大多比较均衡,且总量不会很大,假定共有一百万股的申报买入量。但此时如有人申报一千万股进去,结果就像一块石头扔进水里,会引起其它投资者跟风,从而增加虚假推动量。"
在最终认定的莫建军操纵的7只股票中,有6只股票均在集合竞价阶段进行过大量虚假申报和撤单。在2007年5月9日操纵高鸿股份(9.66,0.20,2.11%)股票过程中,莫建军也是先在集合竞价阶段大量申报买入并撤单。
9∶15∶07,以当日涨停价格15.79元申报买入63,100股;9∶18∶30,以15.00元申报买入66,500股,上述两笔申报分别在9∶18∶08和9∶19∶06撤单。9∶23∶45,莫以14.10元申报买入70,700股,随后以委托价全部成交。
"从这个申买价来看,他清楚地知道,如果他不虚报买单,这只股票应该是什么价位。"前述人士说。
从操作手法上看,莫建军明显是在利用目前的交易机制上的便利:9∶15到9∶25之间,此时能申报也能撤单,即以涨停价申报买单,把集合竞价推高,9∶25以后就只能申报不能撤单,故在此时间之前把涨停板申报价格撤掉,但较高的集合竞价已经形成;9∶25之后或9∶30开盘时突然卖出股票并获利。
盘中推高出货
集合竞价阶段的蓄势,为盘中出货打开了一定的股价空间。
来自交易所的交易数据显示,2007年3月9日,莫建军在集合竞价阶段频繁对综艺股份申报、撤单、未成交1股之后,在盘中开始了"六指琴魔"般的操纵表演。
9∶37∶29至9∶59∶48,莫的账户连续8笔申报买入,共计1,552,000股,申报价格从第1笔的15.5元提高到第8笔的15.96元,之后全部撤单,撤单距申报时间平均1分03秒,最短仅10秒。在此期间,该股票的成交价格从莫申报前的15.57元上升到申报后的16.02元。
与此同时,9∶41∶18至10∶16∶43,莫以均价15.96元卖出10笔,共计145,889股。至此,一波"申报--推高--撤单--卖出"的完美操纵暂告一段落。
当然,表演远未结束。10∶17∶54至10∶43∶56,莫连续5笔申报买入,共计1,766,000股,申报价格从15.70元至15.95元不等,后全部撤单。在股价上升过程中,10∶22∶31至10∶46∶59,莫以均价15.92元卖出15笔,共计158,050股。如此反复操作。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莫用自己实名账户申报买入综艺股份股票29笔,共计10,730,100股,但全部成功撤单。买入申报撤单量占该股票当日市场买入总申报量的57.07%。
更有甚者,2007年6月11日,莫申买长城电工(12.00,0.42,3.63%)股票37笔,撤单34笔,买入申报撤单量占该股票当日市场买入总申报量的65.39%。次日,莫又申报买入5笔长城电工,并全部撤单。其间,莫屡次在股价推高后将持有股票卖出获利。
"调查范围一般是在第一档跟第十档之间,(莫建军)的买单一般是挂在三档以后,(因为)成交机会比较小。这样做的结果是形成虚拟买盘汹涌的假象,从而吸引其他投资者跟进,达到维持股价或意图抬高股价的目的。"前述人员说,在连续进行申买和撤单操作以后,一般都会有一个反向操作,即抛卖单出来。
操纵认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莫建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说,莫并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操纵市场"。在莫看来,在2007年用此种手法操作股票"非常普遍",是一种交易技巧,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从审理来看,最终认定的行为只是(莫操作股票)行为的一部分。从2006年开户以来,他就一直采取这种行为,但最终只对能查实认定、比较典型的交易作了处罚。"前述人士说。
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莫建军即申请了听证。在10月20日的听证会上,莫建军的代理律师提出三点疑问,其中之一是认为莫的行为不是"操纵证券市场"。对此,处罚委相关人士表示,该律师对法条理解有误。
从莫建军的股票交易记录来看,多次申报买入,但均在短时间内全部撤单,成交量为零或者占比非常小,但相关股票的价格均随其频繁申报买入而上涨。
"操纵市场最本质的特征是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一位上交所人士说,操纵行为人为地扭曲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造成证券市场供求假象,破坏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风险管理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至于操纵手法,随着市场发展已经是花样翻新,在《证券法》里适应的法条是"以其他手段操纵市场"。
莫的代理律师提的第二个疑问是时效性,即莫的行为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期,不应再予追究。
"证监会是以发现时间来算的。以违法行为结束为时点,到发现的时间点之间只要不超过两年都是可以的,而该案是2008年4月20日正式立案,发现的时间点就更早,因此与2007年3月相距没超过两年。"一位参与了听证会人士说。
莫律师还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提出了质疑,认为莫的建仓行为与卖出行为可能有一定时间差,有一只股票间隔了十几天,故认定违法所得应只计算当天拉抬股价所造成的差额即可。
监管部门的大致计算标准是,卖出(或持有)时点的市值减去买入时的金额。"计算违法所得或采取罚没处罚措施的惯例是,只要认定行为的一部分违法,整个行为视作违法。比如对会计师处罚,通常是没收全年费用。因此,最终没有采纳律师意见。"前述人士说。
警惕"连环"操纵
从监管部门公布的情况来看,以虚假申报、特定时段操纵等为主的短线操纵正风靡市场。
仔细分析已处罚的四例虚假申报操纵案会发现,短线操纵的手段正在不断变化,《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下称《认定指引》)中列举的多种操纵形式,从最初的单一使用,逐步发展到多种手法套用,相互作用,连环操纵。
第一例虚假申报类操纵市场案--周建明的手法较单纯。即在正常交易时段,利用他人账户,在较短时间内连续挂出多笔大额买单,申报价格也逐笔提高,待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入后,迅速撤单,随即以当时高价卖出手中早已持有的股票,顺利获利。
卢道军的手法相对复杂些,是用两个以上的账户组来进行操纵。当然,这些联动账户是较容易被交易所的"电子眼"侦察到的。
张建雄操纵市场案也是归为虚假申报类操纵,所不同的是,张比周更有"气魄",其最惯用的手段是把某只股票从跌停直接拉到涨停,再出货。2008年7月3日, ST源药由跌停板被拉到涨停板,就是张建雄的"杰作"。
除了在正常交易时段频繁挂单-撤单-卖出外,张建雄还在开盘前的集合竞价阶段"玩花活儿"。
2008年7月4日,也就是ST源药涨停次日,9时18分22秒,正值开盘集合竞价时,张以涨停价5.7元挂出99万股买单,继续制造无量涨停的格局,40秒后撤单。9时24分53秒,张建雄将180万股ST源药股票以5.68元、略低于涨停价的价格全部卖出。
路数已经出来了:头天拉涨停,制造对次日继续涨停的幻象,并在次日集合竞价阶段继续"忽悠",待其他投资者以涨停价冲进来,其在第一时间以略低于涨停价的价格挂出卖单,保证成交。
到莫建军,几乎是全时段操作,从集合竞价到连续竞价,从盘中到盘尾,不放过任何一个时机。本报记者从参与该案调查的人员处得知,莫在尾盘也有多次操作行为,只是最终未予认定。"在快收市的时候挂高价买单,让人预期有大资金进入,次日该股票会继续上涨,这样投资者就会在次日跟进,这也是很常见的一种操作股票的手法。"一位在市场上混迹十年之久的"资深股民"如是说。
这里引出的问题是,对这类将几种操纵手法混在一起的操纵,到底适用哪种罪名?《认定指引》是否需要修订?或许是监管层要考虑的。(21世纪经济报道)
[page]交易所四措施严控短线操纵 情节严重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其他大多数操纵案一样,莫建军案也是来自于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控。
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9月底,上交所今年共发现并调查异常交易行为471起,其中发出书面警示函106份,发现涉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多起,并提请证监会立案或进一步调查。
同时,上交所将继续采取四方面措施,严控各种形式的短线操纵,如加强监管信息的主动搜集和监控,提升信息处理效率;增强监管联动,提升监管执行力;强化数据分析能力,提升案件报告效率;完善监控规则等。
五类操纵
"只要是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属于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上交所有关人士说,庄股覆灭之后,短线操纵呈扩散、升级之势,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成为监管重点。
他介绍,上交所设立了市场监察部,专门负责对内幕交易、短线操纵等证券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控。
最基本的是建立证券交易实时监控系统,以报警驱动为主要特征,具备报警发现能力。
"这个系统针对不同的短线操纵手法,设计了不同的预警指标。这些预警指标涵盖了多类产品的多种短线操纵场景,具备及时发现市场操纵行为的能力。"该人士说,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后,就可以从中捕捉到违法违规线索。
这里将用到"证券异常交易数据分析系统",即针对各种短线操纵模式的分析模块,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分析。该系统在"周建明"案、"张建雄"案、"卢道军"案等案例基础上,进行总结并不断完善了短线操纵分析指标体系。
前述人士介绍,从交易所的监控来看,目前较为集中的短线操纵形式主要有:虚假申报撤单、尾市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信息操纵、股评"黑嘴"等等。
对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一般会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一种是不甚严重的,由交易所行使监管干预的权力,具体手段包括口头书面警告、对投资者和提供经纪服务的券商进行监管谈话、限制账户交易权限等;另一种是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规的,则上报证监会查处。
"针对目前市场短线操纵多发局面,近年来上交所加大了对短线操纵的综合干预和集中打击力度。"前述上交所人士说,对于涉嫌与莫建军类似违规行为的账户,上交所及时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予以提醒和警示,对严重者采取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例如,对屡次涉嫌短线操纵的吴某、张某和方某等账户先后采取了限制账户交易的措施,起到及时制止违规、强化监管威慑的效果。
来自上交所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9月底,上交所共发现并调查异常交易行为471起,其中发出书面警示函106份,约见会员公司谈话12起,走访会员及其营业部12家,进行限制账户交易多起。通过调查和分析,及时发现涉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多起,并提请证监会立案或者进一步调查。
四措施严控
针对目前市场短线操纵多发的特点,前述上交所人士表示,将采取四项主要措施严控操纵。
一是加强监管信息的主动搜集和监控,提升信息处理效率,增强对异常交易线索的发现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在交易所,有一个"高危账户"的"黑名单"数据库,即较频繁发生异常交易或惯于短线操纵的账户,受到重点关注和监控,并进行定期排查、及时更新。其中莫建军账户此前就属此列。
据相关人士介绍,莫建军在受到证监会调查期间及收到行政处罚书之后,还受到过交易所的电话警示。
二是增强监管联动,提升监管执行力。
"一方面强化会员协同监管职责,发挥会员客户管理职能,形成与会员间双向监管信息传播渠道;另一方面,加强与证监会相关部门的及时沟通,开展交易核查,发现问题快速查处。"前述人士说。
三是强化数据分析能力,提升案件报告效率。
上交所近年来对短线操纵行为的类型、特点和手法等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和开发了针对性的分析模块及方法。
如针对开盘、收盘及涨跌停等特定时段,设置了专项监控,进行跟踪分析,以便掌握线索。
四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监管规则体系,加大相关配套规则指引的研推力度,为监控和打击异常交易和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更有力的规则支持,同时强化对外宣传,编写投资者教育材料和典型案例,加强合规教育。
此外,通过开展监管培训和现场走访等形式,督促市场主体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投资行为。(21世纪经济报道)[page]
证监会交易所联动 市场操纵无从遁形
市场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大量交易,其中不乏各种违法行为混迹其中,如卢道军、莫建军这样的案件。那么,是什么机制能确保这些违法行为被筛选出,进而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呢?
业内人士介绍,设置在两家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监察部,如同两只敏锐的电子眼,时刻严密注视着市场上所有账户的一举一动。在监控的异常指标中,一旦有某些账户经常出现,就会立即被纳入交易所重点监控账户的范畴内,及时进行监管干预,对情形严重的,果断采取遏制措施。同时,针对异常交易情况作进一步的数据分析,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对于情形严重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
"敢死队也好,短线大户也好,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迟早会遭受违法违规的处罚。"上述人士指出。具体来说,交易所的市场监察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建立证券交易实时监控系统,具备报警发现能力。以上交所为例,已建立了以报警驱动为主要特征的交易监控系统。该系统针对不同短线操纵手法,设计了不同的预警指标。这些预警指标涵盖了多类产品的多种短线操纵场景,具备及时发现市场操纵行为的能力。
二是建立证券异常交易分析系统,专门开发了针对各种短线操纵模式的分析模块,具备分析报告能力。在周建明案、张建雄案、卢道军案等案例基础上,交易所还在不断总结和完善短线操纵分析指标体系。
三是强化监管综合干预措施,具备及时制止能力。对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具备监管干预的手段和权力,包括口头书面警告、对投资者和提供经纪服务的券商进行监管谈话、限制账户交易权限以及上报证监会查处等。针对目前市场短线操纵多发局面,近年来交易所还加大了对短线操纵的综合干预和集中打击力度。
今年以来,上交所还进一步加大了对操纵集合竞价、操纵收盘价等短线操纵行为的监控力度,积极采取监管进行制止。对于涉嫌与莫建军类似违规行为的账户,上交所及时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予以提醒和警示,对严重者采取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通过集中打击,短线操作手法明显收敛,市场反响强烈,普遍给予了积极肯定。
针对目前市场短线操纵多发的特点,上交所及时把握违法违规行为的新动向,积极推进监管方式创新,提高监察敏锐性,增强快速反应。比如加强了监管信息的主动搜集和监控,提升信息处理效率,增强对异常交易线索的发现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此外,建立灰名单账户数据库,将一些惯于短线操纵账户置于监控视线之下,定期排查,及时更新,重点监控。
此外,增强监管联动,提升监管执行力。一方面强化会员协同监管职责,发挥会员客户管理职能,形成与会员之间的双向监管信息传播渠道;另一方面,加强与证监会相关部门的及时沟通,开展交易核查,发现问题快速查处。同时,上交所还进一步强化数据分析能力,提升案件报告效率。近年来对短线操纵行为的类型、特点和手法等进行了全面总结和分析,并研究和开发了针对性的分析模块及方法。例如,针对开盘、收盘及涨跌停等特定时段的专项监控,跟踪分析,掌握线索。
而在证监会层面,也有一只强大的稽查队伍在高速运转,时刻保证着案件的快速查处。据卢道军案的办案人员透露,其去年全年出差175天,休息不足10个周末,今年前9个月更是131天高强度地出差,2/3的时间都奔波在不同的案件调查中。
在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密切联动下,随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任何违法行为必将无处遁形,投资者的合规守法意识也会逐渐增强,一个更加透明、成熟的市场将可期待。(证券时报)
[page]短线大户虚假申报类操纵将追究刑责
截至目前,各种类型的短线操纵均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此状况或在不久的将来得以改变。
《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实施后,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有针对性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被赋予司法解释高度。
其中对虚假申报手段进行的市场操纵给予明确,即"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追诉。
"如果短线大户继续用虚假申报这种手法来操作的话,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他的交易量和平时的做法,将来可能是构成刑事犯罪的。"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士说。
正名
实际上,此前一段时间,监管部门在认定抢先交易、虚假申报、尾市操纵等形式的短线操纵手法上,参照《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下称《认定指引》),而在处罚时对相关罪名的法条适用方面,则统一以"其他手段操纵市场"这一兜底条款做依据。
如《认定指引》对虚假申报类的操纵市场行为描述为:行为人做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截至目前,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此类操纵案件有周建明、张建雄、卢道军,以及此次处罚的莫建军。
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时,当事人或律师有的会提出其行为不属于"以其他手段操纵市场",或直言,《认定指引》系证监会内部规章,而非法律法规,以其作处罚的认定标准不甚适合。
转折点在于,《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实施后,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其中对市场操纵的几种类型给予明确,如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等。
其中对虚假申报类操纵的描述是,"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
"《刑七》有了追诉标准后,相当于从司法解释层面上对一些操纵手法真正得到确认,在打击短线操纵这一类行为的违法性确认上没有问题了。"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士说,原来觉得有某些方面的法律依据上还有一定跟不上的地方,现在都解决了,"将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遏制和打击"。
也就是说,《追诉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暂时以司法解释的高度给《认定指引》正名。
50%红线
对于虚假申报类操纵市场行为,《认定指引》中也进行了量化要求,即"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
而本报记者了解到,在实际认定中,监管部门往往认定的标准要比这个宽松得多。一接近管理层人士指出,为将操纵行为和正常竞价行为区分开,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一般来说要考量三个指标: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行为人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
"现在已经处罚的都是非常恶劣的,虚假申报、撤单非常频繁,非常明显。"前述接近管理层人士表示,本着严谨的原则,同时以教育投资者为目的,大多不甚严重的操纵行为都在交易所层面通过电话提醒、限制账户等措施化解掉了。
实际上,在莫建军操纵案调查过程中发现,莫从2006年开户以来,一直用虚假申报手法在操作股票,从集合竞价到连续竞价阶段,从盘中到尾盘,各时段都在频繁申报买入、又在短时间内撤单,但最终认定的只是9个交易日的7只股票,其他在尾盘时段操作的也未予以认定。
其中最严重的是,2007年6月19日,莫建军在集合竞价时段共申报买入913500股巨化股份股票,随后全部撤单,未有成交,在该时段其买入申报撤单量占市场总撤单量的99.75%!
值得注意的是,在《追诉标准》中,对此类行为设置有一道数值的红线,即"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要被追诉。
也就是说,行政监管部门认定虚假申报类操纵市场达到此数值的,即可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对操纵市场的处罚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不溯及以往"
然而从目前已经披露的受处罚的虚假申报操纵案中可以看到,多数人的操纵行为均超出50%这一红线。
"刑法上的追诉标准与行政认定有一定差距,如果(违法)程度比较低,只具一般危害性,是行政违法,用行政处罚手段来惩戒就可以;如果(违法达到)较高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前述接近管理层人士说。
本报记者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认定莫建军操纵的9天中,共有4天虚假申报、撤单量占当日该股票申报量的50%。分别是:2007年3月9日,买入申报撤单综艺股份股票数量占当日市场买入总申报量的57.07%;2007年3月26日,买入申报撤单中钨高新股票数量占该股票当日市场总买入申报量的52.68%;2007年4月9日,买入申报撤单泰豪科技股票数量占该股票当日市场买入申报量的54%;2007年6月11日,买入申报撤单长城电工股票数量占该股票当日市场买入申报总量的63.59%.
然而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是,没收莫建军违法所得并处等额罚金,但未移送公安机关。
"《追诉标准》是2008年3月正式实施的,但目前认定的莫建军操纵行为发生在2007年,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对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位接近该案调查组人士表示。
但他同时表示,目前来看确实还没有出现一个短线操纵的刑事案件,"如果短线大户继续用这种手法来操作,很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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