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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鼠风暴伸至券商 业内炒股地球人都知道
2009-11-27 11:08证券业内人士违规买卖股票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此事所折射出的是证券业内普遍存在的违规炒股现象。
当证券市场的“捕鼠风暴”从基金业扩展到券商业时,本周一则中银国际深圳营业部总经理违规的消息又将中银国际推到了风口浪尖。虽然,在中银国际的“守口如瓶”下,其深圳营业部经理违规的细节仍不得而知,但经本报记者调查,证券业内人士违规买卖股票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此事所折射出的是证券业内普遍存在的违规炒股现象。
下有对策 “借壳”亲友账户不稀奇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证券从业人员做股票早就是公开的秘密了。”一位国内著名券商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没几个人会笨到用自己或老婆的账户买股票的。再说了,找个稍远一点的亲戚朋友的账户,再到别的券商去开户,要查也很难查的,除非有人盯上你去举报。”
他也承认,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但他认为“现在的市场比当初拟定证券法时要规范很多了,当时的证券从业人员有不少的消息优势,营业部里又有自营资金,的确不能让证券从业人员自己做股票。但现在,像我们这样的营业部基层员工,又掌握不了公司的资金,就算自己做点股票,大部分要靠自己的市场判断,‘老鼠仓’也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搞得起来的。”
监管难点 普通员工不需详报信息
对此,一位总部设在上海的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虽然在近期证监会掀起的“捕鼠风暴”中,该公司内部又特意强调了一次不得买卖股票、违规操作等禁令,但其旗下的普通从业人员的确无须向公司申报直系亲属是否拥有股票账户的信息,如果有人刻意使用亲属账户并在其他券商处开户,公司方面根本不可能知道。
而对于营业部负责人以上级别的中高层管理者以及资产管理部门,由于掌握着公司的资金或重要信息,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需要报备证监会,通过审核后才获得任职资格,这方面的监管要严一些。
法不容情 从业者禁股但可“投基”
对于《证券法》的这条规定,不少证券从业人员颇有微辞,“我们大部分是学金融的,看好证券业才做这一行的,但自己又不许买股票,那我怎么跑赢通胀呀,光靠攒工资,我什么时候才能买房呀?!”
这样的辩解从“情”上可以理解,但在“法”上不可原谅。因为《证券法》规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但没有限制买卖基金,因而并未将从业人员的投资渠道全部封死。证券从业人员通过购买股票型基金或是指数型基金,只要判断正确,一样可以通过股市正大光明地、合法地赚钱。
既然如此,证券从业人员为何“天堂有路却不走,地狱无门偏要闯”?原因还在于其职务带来的优势,炒股赚得比“投基”更快更多,因此说到底还是“利益”两字。
最新案例
一营业部老总“落水”
中银国际称“家丑”不可“外扬”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中银国际深圳营业部总经理涉嫌违股炒股“老鼠仓”,在深圳证监局的监察中“露馅”而被罚。
此事曝光后,记者致电中银国际对外信息发布的负责人时,该公司以“我们不是上市公司,没有这个信息披露的义务”为由,拒绝透露该案详情。不过,中银国际方面也急于澄清,“这不是‘老鼠仓’,是公司在自查的时候发现的,8月就已经处罚了。这个消息怎么会被报成证监局监察中查到的,或许是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
虽然中银国际不是上市公司,但作为一家券商,在处理下属营业部负责人的违规受罚一事时,还只是简单地认为这纯属“家丑”,因而不可“外扬”,这种态度实不可取。
【案例分析】
违规行为怎能只做内部处理
根据中银国际网站公开的信息显示,中银国际在深圳只有深圳中心四路一个营业部,该营业部负责人名叫李因。据目前所知的情况看,此事的起因是中银国际的稽核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公司内部IP地址有证券交易的记录,追踪后发现是深圳中心四路营业部经理李因的电脑发出的交易指令,今年8月时公司对李因进行了批评和罚款处理。
按逻辑分析,此事有三种可能:第一、该账户主人向李因直接表示了买卖某只股票的意愿,请李因代为下单;第二、李因自主决定为该账户进行操作,但账户内资金确系他人所有;第三、为规避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的法规,该账户只是个“壳”,其中全部或部分资金为李因所有。
针对第一种可能,今年4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就已明文禁止证券经纪人替客户办理开户、注销、转移以及证券交易或资金存取、划转事宜。这条规定实行不过半年多的时间,作为营业部经理的李因不可能不知道。从目前的情况看,李因亲自下单应不止一两次,究竟是什么原因,该客户要频繁向一位营业部经理下达买入卖出指令,这的确令人生疑。但即使如此,李因的违规行为也是很明显的,按规定至少需要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调查,而中银国际方面保持的缄默难免有护短之嫌。截至昨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中,李因的“诚信纪录”一栏显示“无”,但他真的那样“清白”吗?
如果是第二种可能,套用一句现在很火的话“没有利益驱动,为什么要帮你”,而且还是顶着违法违规的“帽子”来帮你?
若是第三种情况,那就是违法情节最严重的一种了,不过该现象的确在市场中普遍存在。《证券法》第43条明文规定,包括券商在内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但事实上却已形同虚设。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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