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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拒绝和解:乌龙指索赔案或一个月后开庭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2014-06-11 09:39

轰动一时的光大证券“8·16”事件中,受损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索赔案已进入立案后的证据交换环节。

6月9日下午和10日全天,上海市二中院分三次开庭组织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5位代理律师与被告光大证券方律师,就对方出具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等问题进行了多轮交锋,涉及赔偿金额超过680万元。

庭审法官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证据交换环节之后,正式开庭时间至少还需等待一个月,届时是否采用合并审理的方式还有待商榷。

案情复杂

目前二中院已经受理的光大证券民事索赔案件共计81起,这一数字仍在持续攀升。

昨日上午,进行证据交换的原告方代理律师许峰称,6月9日另有6起其代理的诉光大证券索赔案件获得受理,涉及的赔偿金额为217.45万元。下午证据交换的原告方代理律师林嵘称,目前已经立案的索赔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还有一些当天受损私募仍在观望,索赔金额在1000万左右。”

已经进行到证据交换的74起案件中,受损投资者情况多种多样。在严义明律师代理的33起案件中,包括15起证券类案件和18起期货类案件,其中,证券类案件都是当日下午13:00~14:22买入,期货类案件则包括了各种交易情况,有在上午和下午都买入多单的,也有仅在下午买入多单的。

王智斌律师代理的索赔案中,除了以内幕交易起诉的案件,还包括以侵权为由起诉的案件。“8月16日当天上午11:05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期货投资者可依照《侵权责任法》索赔。”王智斌称。

在证据交换中,原告方出具的证据包括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身份信息,历史成交记录。被告方出具的证据包括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以证明光大证券涉案交易符合相应规定,相关媒体对事件当天报道,以证明异常交易信息已于当天13时前公开,以及当天股票、期货行情走势图,以证明其与投资者的损失无必然联系。

证据交换后的质证环节,原告方代理律师王智斌表示,被告混淆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区别。原告并非基于被告涉嫌操纵市场的案由而向被告进行索赔,被告成交量占总成交量的比例无论大小都不影响其基于内幕交易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方代理律师刘凌云提出证券、期货交易者应该权责自负,被告的过错交易与投资者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且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理。“林嵘代理的8个案件中,6个都与光大存在同向操作,其损失与光大无关。”刘凌云称。

拒绝和解

火药味颇浓的证据交换之后,当审判长向原被告双方询问是否同意庭外和解,光大证券一方明确表示不愿和解。

此外,由于光大乌龙指当事人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延迟宣判,光大证券已向法庭申请中止诉讼。业内人士预计的一个月后开庭日期很有可能再次延后。

事实上,“8·16”事件之后,投资者诉光大证券索赔的案件进展一直在慢车道缓行。自去年12月2日,上海市二中院首次受理原告包巨芬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以来,光大证券就向二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异议被驳回之后,光大证券随后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3月初又被高院驳回。

管辖权异议终于尘埃落定,杨剑波诉证监会让投资者索赔又增变数。4月3日,光大证券“8·16”事件主角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一中院公开审理,即使杨剑波当庭更改诉讼请求,仅针对证监会对其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提起诉讼,其案件胜诉与否仍与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案颇有关联。

“当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生效判决书认定事实相反时,法院依照生效判决书采信有关事实。”王智斌称。

5月下旬,北京市一中院通知,因案情复杂,经过申请并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最多延期3个月宣判。

[责任编辑: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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