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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信托监管空白:32亿有限合伙产品资金兑付困难

来源: 证券日报  2014-03-14 09:28

普通合伙人的设立只需要在发改委报备,并在工商局注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后续的基金设立、发行、管理、风险控制、问责等问题都没有直属的监管部门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近日,恒逸石化的一纸公告让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和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身影再现。

早在2009年末,鼎晖投资以突击入股的方式参与恒逸石化的重组运作引发众多猜想。但就鼎晖投资来说,单分红送股,在恒逸石化蛰伏4年,鼎晖投资已经赚得盆满钵满。

作为“类信托”有限合伙基金,鼎晖投资的成绩可以给合伙人一个交代。

但是更多的“类信托”合伙基金则并没有如此的成绩。取而代之的是,不少此类合伙理财面临兑付危机。更重要的是,很多项目的资金去向成谜。由于缺乏有效监管,“类信托”有限合伙基金成为一个个资金黑洞。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新基金法的修改小组组长朱少平表示,黑洞的形成是两种制度在衔接上出现了空白,一个是《基金法》中对有限合伙基金的规定,另一个是《合伙企业法》。当前应该明确范围,对于钻空子的应该严厉打击,甚至取缔。

有限合伙基金

兑付风险问题频出

近年来,高净值客户越来越多,对预期收益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房地产(行情 专区)信贷的严控,使不少融资需求转道,催生出了以“类信托”的方式发行的有限合伙制基金。

实际上,“类信托”有限合伙制基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名称,其指的是以有限合伙企业方式进行资金募集、管理、投资、分配的私募基金产品;但其投资结构、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都与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类似,甚至其产生与发展都与信托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由于缺乏监管,该类产品近年来问题频出。

两年前发行的“中商财富·融典12、13、14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于2013年的12月31日先后到期,但许多投资者至今未收到分文本金。

根据推介材料(行情 专区),该三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分别为2.4亿元、3.5亿元和1.8亿元;预期收益率根据不同出资规模及期数从10%至13.5%不等;基金到期一次性分配收益及本金;投资期限均为1年。

情况类似的还有“太平洋建设基金”。中金嘉钰公开发行该基金产品并作为管理方,该产品分别于2012年10月17日和11月7日发行过两期,最终募得1.9亿元。

相关材料显示,这笔巨额资金的使用者是江苏太平洋三江建设有限公司。这笔钱的投资方向是去建设河北滦南县的三条道路。

2013年10月17日,第一期合同期满,投资收益无法兑现,随后第二期合同也期满,投资者发现连本金也无法要回。今年年初,不少投资者已经赶去南京维权,最终的结果是支付利息,而本金的支付仍需等待。

有业内人士统计,2014年以来,共有5家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有限合伙产品被曝出兑付风险。粗略统计,至少有32.46亿元的资金面临兑付困难。

无信息披露

资金投资去向成谜

“不少出现风险的有限合伙产品中,虽然投资意向书中有既定投资项目,但最后调查的时候发现,资金投向并不是既定项目,也没有标明资金流向,没有任何信息披露,这才是最可怕的。”一位信托业内人士透露。

上述太平洋建设基金最终募得1.9亿元,超过预期7000万元。虽然当初在投资意向书中写的投资方向是去建设河北滦南县的三条道路,然而有投资人举报此次超募部分被挪用到了太平洋集团在海南的项目。

更早以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 心研究员王增武在微博中对一项有限合伙投资基金提出质疑,“信政合作、银信政合作、地方政府债、城投债……所有这些渠道被堵之后,还有PE,如‘石家庄融 鼎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河北涿州海康宏发保障性住房项目’,还款来源:涿州市政府回购/房屋销售收入/担保人代偿,1.5年期的年化收益为 12%,何以支撑如此高额的‘保证收益’?”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保障房项目基本都是不赚钱的,更难支撑太高的收益。这些资金有很大可能并不是用在保障房的建设上,具体资金去向很难说。

另据报道,由诸多自然人投资者和资金管理方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道投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富义投资。原本是为了认购国创能源定向增发,但随后国创能源定增未能实施且已经中止,合伙企业到期,资金管理方无法兑现合同承诺的高收益,甚至连本金都无法偿还。优道投资声称4亿元理财资金已经打给了国创能源,但国创能源却坚称从来没有收到过这笔钱,也从未与优道投资合作过!

由于缺乏监管,也没有信息披露,不少“类信托”有限合伙基金的资金投向成谜,形成一个个黑洞。

绕过信托

监管成最大问题

朱少平表示,有限合伙理财的问题频出的主要原因在三个方面,一是做有限合伙理财的人鱼龙混杂;二是有限合伙的监管漏洞很多;三是大量客户对高收益理财产品的需求。

自2007年开始,中国信托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截止到2013年年底,信托业的托管资产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成为仅次于银行(行情 专区)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产业。随着信托行业的高速发展,行业的自律及监管层的严格要求,使得信托公司加强风险防控。一些融资项目不能通过发行信托产品进行融资,特别是2012年初开始的对于房地产信托的严控。

市场上发行的信托产品数量减少,产品预期收益降低。这一部分理财需求及一些有融资需求的公司开始绕过信托,借助有强大融资能力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以“类信托”的方式发行有限合伙制基金。

据了解,普通合伙人的设立只需要在发改委报备,并在工商局注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后续的基金设立、发行、管理、风险控制、问责等问题都没有直属的监管部门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自证监会叫停信托产品投资账户之后,很多原本通过信托产品渠道的资金都转向了有限合伙形式。”朱少平说。他还表示,有限合伙还有一个优势,就是与信托产品一样不用缴纳所得税。

发行机构鱼龙混杂,实力良莠不齐,正是有限合伙理财产品混乱的首要原因,朱少平如是说。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类信托”有限合伙基金的发行方主要有三类,一是规模较大的私募股权基金(PE),产品的主要方向是股权投资,通过IPO或并购退 出;二是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行的相关产品;三是各类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也是发生问题最多的产品。他们绝大多数包装成类似固定 收益信托,承诺年化12%-15%的收益率,资金投向是房地产、矿产或者艺术品。

朱少平表示,公司的本质是资金的合作,可以依靠适度规范;而合伙的本质是人的合作,依赖的是人的信用。鱼龙混杂就隐藏了非常大的风险。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此种方式募集资金的融资项目大多是被银行、信托公司、券商等机构“枪毙”的,虽然融资方愿意支付更高的融资成本,给客户更好的收益回报,但其中蕴涵的风险也相应较高。

当前,不少业内人士期望“类信托”有限合伙监管的空白能得到解决。一方面对发起方的资质设立门槛,另一方面在信息披露上给予监管。

[责任编辑:汤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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