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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萍抱憾错过阿里 剑指创业板四位一体再优化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4-03-12 09:56

自从创业板走上了千点之后,它的下一步如何走,已经越来越牵动整个市场的神经。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3月11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等多家媒体的采访时,提供的一个对比数据让人印象深刻。

她说创业板379家公司市值是17000亿,但在香港上市的腾讯,市值近万亿,腾讯一家公司的市值就超过了创业板379家市值的一半。

在其看来,市值还仅仅是衡量其发展的一个维度,从别的维度来看,这个市场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改进。

比如众多的互联网企业在A股创业板启动之后,仍然选择赴海外上市。这实际上涉及到正在调整中的创业板准入门槛。

还有自创业板诞生之时就在酝酿的创业板再融资制度,五年过去,仍未能推出。

包括市场准入、再融资等相配套的创业板退出机制再优化、并购重组机制等,这些曾被称为“四位一体”的创业板整体制度骨架,在创业板推出已经五年之际,都已经进入了可以进一步优化的状态。

显然,在宋丽萍看来,创业板也到了必须再优化的状态。因为上交所酝酿中的新兴产业板,近在咫尺的香港创业板,还有被宋丽萍称为是“最成功创业板”的纳斯达克,都在虎视眈眈。

“我们要全力做好创业板。”宋丽萍在3月11日的表态或者可以为将迎来五周岁生日的创业板,带来升级优化的信心。

那些年错过的互联网企业

没有意外,3月11日,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调整、上交所新兴产业板带来竞争等一系列尖锐问题被一一抛向宋丽萍。

对此,宋丽萍的态度很清晰,她认为创业板成立近五年以来,虽然已经吸引了一批互联网、新能源、环保、医疗、文化等新兴产业企业上市,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这种阶段性成果与当初的设计初衷和市场期待还有很大差距。

她抛出了一个问题,创业板启动以来,为什么当当网阿里巴巴这些互联网企业仍然选择海外上市?以前1990年代在没有创业板的情况下互联网企业去海外上市,然而创业板启动后这些企业依然选择海外上市。

“值得我们反思。”宋丽萍指出,其对于科技创新企业的重视从她带来的提案也可见一斑。

她为此次两会准备的建议之一就是为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灵活化公司治理安排。其中还包括困扰很多科技型企业的难点,即对赌协议。

宋丽萍建议明确对赌协议的效力,建立稳定的法律预期,提升创投对科技创新型公司的支持作用。

实际上,在这些与国内创业板擦肩而过的互联网企业背后,是创业板准入门槛亟待修改的现状。对此宋丽萍在3月11日指出,深交所积极参与了创业板上市办法得修订过程,“(我们)非常重视,一直也抓的非常紧,我估计会很快颁布。”

根据此前流传的创业板上市规则拟修改方向,针对目前创业板IPO的两套上市指标,或将取消第一套指标中对拟IPO公司业绩连续增长的要求;并取消第二套指标中“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的要求。

此外,针对互联网企业,未来的修改方向或将允许互联网与高技术公司在未盈利的情况下也可以发行。但要求企业有稳定现金流,同时需满足年收入超过1亿元、新三板挂牌一年等条件;对于高新企业,要求近三年内,企业科研经费占销售收入的平均占比在10%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盈利标准要求降低的共识较多,然而互联网企业的新准入政策方面却仍有争议。在此前监管层组织的针对创业板上市规则调整的研讨会中,多个参与方就对于互联网企业的标准认定仍存争议。

再融资归位的最后一公里

“对于我们已经上市的创业板企业来说,现在最需要的是再融资制度。”一位首批上市的创业板企业高管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该高管指出,在去年监管层召开的一次针对再融资的研讨会中,其所得到的信息便是再融资制度即将要推出,然而步入2014年,此项制度依然缺位。

事实上,自2009年创业板启动以来,适合创业板公司的“小、快、多”再融资制度便一直在研究推进当中,由于监管部门一直未制定相应的制度,创业板的再融资也就无法开闸。

这期间出现了两次曲线的创业板再融资路径,一是监管层在2011年启动创业板企业发行债券,二是在监管层允许并购重组同时进行配套融资之时,创业板公司借道这种方式曲线再融资。

“在再融资没有推出的情况下,我们现在比较通行的方式就是通过并购重组的配套融资来实现。”上述高管指出。

实际上,虽然创业板公司三高问题一直为人诟病,但是也有部分公司的募集资金有限,其进一步发展无疑需要资本市场的支持。“光靠IPO募集的资金来实现企业发展是不够的,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来说,还是需要并购等进一步的资本运作来做大做强。”上述高管指出。

但根据各方面的信息显示,创业板再融资或已到“最后一公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去年年底前,创业板再融资制度便已经基本起草完毕。

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3月7日也表态,目前创业板再融资制度的设计、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已经基本结束,希望能够在较快的时间内推出。

3月11日,宋丽萍也指出,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很快将会推出”。

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板再融资制度的焦点之一在于是否由交易所负责审核。此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指出,“上市公司的融资审核机制,确实应该与IPO机制有所差异。”并指出正思考“如何进一步改进机制”。但是其当时强调,所有机制的改革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因为目前证券法赋予证监会行政许可的职责,未来机制的改革会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然而,此前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按照《证券法》规定,交易所并没有审批权。这或给未来再融资权的下放带来法律上的障碍。

但是,一方面,在《证券法》中规定证监会可以授权相关审批权,这意味着交易所可以通过取得证监会授权顺利通过法律解释;另一方面,《证券法》的修改也已酝酿良久。

[责任编辑:汤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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