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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专门资产证券化法律
来源: 证券时报 2014-03-05 10:51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芮跃华今年将提交《关于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针对我国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面临的多重问题,建议尽快研究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以及统一人民银行(行情 专区)和银监会体系下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证监会体系下资产证券化相关要求。
2013年以 来,盘活存量货币一直是热议的话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提出要盘活存量货币,并在去年8月28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提出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 资产证券化试点。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标志着国内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进入到了常规发展阶段。
芮跃华表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为融资企业和投资者等参与者创造多方共赢局面的重要创新产品。
其一,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企业开辟了除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外新的融资渠道,可以满足投融资主体需求,服务实体经济;
其二,资产证券化打破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界限,扩大了金融市场的直接融资规模,扩大了有效供给,同时,也降低了银行系统性风险的集中度,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其三,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多重压力,土地财政难以为继,而未来融资依托资产证券化以及资本市场功能盘活国资,则可以实现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和提升财力的双重目的。
芮跃华认为,就目前而言,我国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业务开展面临多重问题: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缺陷和不足。《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 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但在实践中,债权和不动产收益权、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的转让都出现了相关问 题。
“例如,对于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信托法》仅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登记,但是没有细则性的规定。转让双方签订信托受益权转 让协议后,受托人以何种形式予以确认仍没有法律约束。信托受益权公开交易市场尚未建立,交易不透明。”芮跃华说。二是多头监管导致市场隔离,影响发展。资 产证券化市场现处于多头监管之下,不同系统产品发行的立法依据,基础资产、甚至发行场所都处于分割状态。
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在《证 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中也已经将信贷资产纳入到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畴,但目前银行、财务公司以及由银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 化均需要银监会的批准,造成了资产证券化项目虽获得了证监会审核批准但无银监会批准而仍然不能实施的状况。
因此,芮跃华建议,一方面尽 快研究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针对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解决资产证券化面临的现实问题,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另 一方面,统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体系下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证监会体系下资产证券化相关要求,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交易场所、交易结构和各 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责任编辑:汤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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