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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代息”制度细则有望尽快推出 或借鉴香港经验

来源: 中国证券报  2014-01-03 09:00

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获悉,“以股代息”制度作为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相关细则,有望尽快推出。我国境内实施“以股代息”制度可能将借鉴香港经验。“以股代息”制度具体的操作流程主要是,上市公司提供选择权、股东参与和撤销参与、确定新股配发基准、新股上市及买卖等四方面。

分析人士认为,“以股代息”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再融资,上市公司股价无需除权。选择“以股代息”的股东,可在不用支付经纪费、印花税及相关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增加对上市公司投资。

赋予投资者选择权

业内人士表示,“以股代息”制度是指,在利润分配时,上市公司将收取现金或股票的选择权赋予投资者,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它不同于目前由上市公司决定派发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的做法,投资者可根据自身的投资或现金流需求决定将利润转投资或提现。

这位人士认为,“以股代息”制度赋予投资者灵活选择的权利。同样的投资者,随着市场环境和个人财务状况的变化,会有不同需求,有时希望获得股票分红,有 时希望获得现金分红。“以股代息”制度给投资者灵活选择的权利,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最优选择,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分析人士表示,当前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分红意愿不强,而且送股占比高、现金分红低。要改变这一现状,不可能突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立即实现高派现。一味追求高派现也并非好事,如没有持续的业绩高增长做支撑,高派现便成为无源之水。因此,推出“以股代息”制度,不失为一些上市公司从不分红到分红的过渡之举。

或借鉴香港经验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我国境内实施“以股代息”制度可能将借鉴香港经验。从香港市场经验看,“以股代息”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为:一、上市公司提供选择权。若宣派的股息提供“以股代息”的选择权,上市公司会在有关业绩公告中公布,将载有“以股代息”计划详情的通函连同选择表格一并发给股东。股东可选择仅此次股息采用以新股代替的方式收取,也可作出日后宣派的所有股息均永久性收取新股的选择。

二、股东参与和撤销参与。股东可选择是否参与“以股代息”计划。拟收取现金的股东无需交回选择表格,拟收取新股的股东须在指定日期之前将填妥的选择表格 送达证券登记公司。股东选择永久性收取新股后将不会再获得选择表格,除非其撤销有关选择。已选择永久性“以股代息”的股东可向证券登记公司提交书面通知撤 回其选择,也可利用通函附带的撤销通知书退出“以股代息”计划。

三、新股配发基准。股东如选择“以股代息”,可收取的新股数量计算公式为:可收取的新股数量(下调至最接近整数)=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并选择“以股代息”的现有股份数量×每股股息/新发股份价格。

四、新股上市及买卖。上市公司须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的新股上市及买卖。新发股份一般于派发日或派发日的下一交易日开始买卖。除不享有本次股息外,其他方面与现有股份享有同等权益。

相关配套制度待完善

分析人士表示,鉴于“以股代息”制度与以往分红制度不同,引入“以股代息”制度,既需借鉴海外市场经验,又需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建议相关部门从促进上市公司分红角度出发完善相关配售政策,通过减少审批限制、制定合理的分红配售股折价比例及配售股份数量限定、完善发行和配股的相关配套政策等方面加以推进。对多地上市的公司可融合参考先进市场经验,为“以股代息”制度试点提供便利。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以股代息”制度涉及的再融资审批和新发股份价格确定标准问题;二是借鉴成熟市场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改革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按面值结转股本的做法,明确实施“以股代息”制度的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处理;三是改革派发红股机制,允许公司在上市后进行股票拆细。

[责任编辑:汤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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