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股票 > 新股资讯 > 正文

IPO信披新规填补财务信息空窗期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2013-12-09 08:47

今年无疑是资本市场的改革年,在此前顶层设计明确注册制改革之后,从IPO开闸、禁止在创业板借壳上市到优先股和对分红规定,证监会近日连续出台政策。

上周五,证监会在IPO开闸之前再发布两项IPO财务信息披露指引,对IPO信息披露在及时性和针对性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填补空窗期

IPO暂停一年多,让不少业绩不佳的企业知难而退。如今,在把企业卖个好价钱之前,“亮丽”的财务报表恐怕还需要再多挺几个月。

上周五,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下称《及时性指引》).

《及时性指引》要求,已获批企业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时,需要充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审计截止日至招股书刊登期间,一直是财务数据的“空窗期”,投资者缺乏有效的财务数据供参考。

《及时性指引》同时要求,如果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1个月,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如果发 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还要补充提供期间季度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 息。

对于业绩变化幅度比较大的情况,还要求进行风险提示。即如果发行人预计年初至发行上市后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较上年同期发生较大下降,需要进行重大事项提示,执行参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

“如果是1月份登招股书,那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定,最迟4月底要刊登2013年的年报 ,如果2013年年报较2012年发生重大变动,那要在招股书中分析披露可能出现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如果变化趋势是向下的,要在重大提示中作充分的风险提示。” 一位证监会官员称。

细化盈利能力披露要求

此外,证监会上周五还发布了另一份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发行人应该结合自身所处行业、经营模式、同行业比较等,深入而有针对性地对盈利能力信息进行分析和披露;中介机构需要制定尽职调查方案,保荐机构还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其尽职调查情况及结论。

“这些要求此前一直有,不过这次要求更加细化。”一位投行人士称,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书中披露对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净利润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核查每一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据一位券商人士透露,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扮靓公司业绩是很多企业的常用方式。但是经过一年多的IPO暂停期,很多企业已经没有收入可以再提前确认。

同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此前也表态将严格监管,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对于重大变化的披露时间要尽可能地接近招股书签署日,否则在审核中证监会可能会认为材料达不到预期,将材料打回重做,会影响审核进度。同时,如果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再出现避重就轻甚至虚假年的情况,那么证监会将按照改革意见里的新规进行严厉的惩处。

[责任编辑:汤欣慧]

网友评论:

已有0条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