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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副总经理刘慧清:应降低创业板准入条件

来源: 中国证券报  2012-12-06 10:57

针对创业板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建设,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刘慧清日前撰文提出,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发审制度,放开创业板行业限制,同时降低创业板准入条件,适当取消部分硬性指标,适应高成长企业多样性特征。针对创业板公司小额、快速融资的特点,建立适合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再融资制度。建立差异化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方便上市公司运用资本市场工具特别是并购重组进行资源整合,强化竞争优势 ,实现快速发展。

刘慧清表示,目前上市公司发展普遍面临行政审批繁琐、条块分割、产权保护、管理体制等问题,有必要深入推进资本市场配套制度的改革,为上市公司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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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构建创业板信披体系

正在开展的创业板年报规则修订工作,已在信息披露内容上,增加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等非财务信息披露要求;针对特殊行业特点,探索符合特定行业需求的个性化披露框架,并研究推出特殊行业披露指引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巡视员兼副主任赵立新日前撰文指出,为使创业板公司监管工作更符合创业板公司规范发展、做优做强的需要,在国家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战略中发挥应有功能,监管部门应继续以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探索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体系、监管政策、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创 业板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截至10月底,创业板已有上市公司355家,总融资额2310.39亿元,总体市值达8337.2亿元。从行业分布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上市公司具有显著规模,共有197家,占创业板市场的55%,广泛覆盖于新一代新兴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与此同时,三年来,证监会也逐步建立起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体系。然而,创业板有着与主板公司不同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征:信息披露要求更为复杂多样、公司 治理水平低,规范意识薄弱、市场各方对创业板的定位和认识存在一定误解和偏差、投资者教育与保护任务艰巨等,给监管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对于未来如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在赵立新看来,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以信息披露监管为核心,努力构建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

针对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创业板推出后,证监会即进行过深入的思考,并努力将“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理念融入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体系中。如,目前正在开展的创业板年报规则修订工作,已在信息披露内容上,增加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等非财务信息披露要求,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充分、合理、多 元化的决策参考;在披露方式上,推动利用网络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增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交流,同时降低披露成本;针对特殊行业特点,探索符合 特定行业需求的个性化披露框架,并研究推出特殊行业披露指引等。

二是提高监管适应性和有效性,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更大空间。放松管制、进一步推行市场化监管是创业板监管的必然方向。

三是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全面提升监管体系总体效能。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充分信息披露为手段,适时调整全方位全 流程的监管方式与方法,从培育市场化的约束机制入手,通过上市公司的治理和内控约束、中介机构的专业约束和市场的外部约束、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执法,促进市 场各方主体归位尽责,最大限度地提升上市公司监管效率。(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往事如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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