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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纺: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2012年7月)

来源: 证监会网站  2012-07-04 07:57
                           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2012 年 7 月 2 日公司七届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要求,为进一步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漏
内幕信息,防控各类利用新媒体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和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新媒体登记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新媒体登记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监控范围为:新媒体登记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
所传播的信息。新型传播媒介是指区别于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的新媒体,
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等。

                             第三章   监控责任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全体新媒体登记监控对象应自觉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
定,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并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不得通过新媒体或其他途径泄
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公司新媒体监控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配合董事会
秘书适时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新媒体登记监控的自查工作,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适
时更新。
    第六条   公司全体新媒体登记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自查工作,主
动、及时地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其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与本制度有
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对新媒体登记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的信息
进行清查,持续做好新媒体内容的监控,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
内幕信息,应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并删除该等信息。该监控对象应当无条件服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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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并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新媒体登记监控的宣传培训

    第八条   公司应针对新媒体的作用及影响向新媒体登记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确
保其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新媒体登记监控对象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

    第十条   公司将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会秘书的考核范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做好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制度的建立
工作,组织落实好制度的执行。
    第十二条   新媒体登记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上述检查工作,不
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推诿。
    第十三条   对于利用新媒体违规发布未公开信息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新
媒体登记监控工作,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将处罚结果等情况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
由公司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
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责任编辑:往事如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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