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股票 > 黑幕追踪 > 正文

亚星化学虚假陈述 律师发起联合征集

来源: 大众证券报  作者: 夏明月  2012-06-26 10:02

近日,有投资者向《大众证券报》来信咨询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罚后的索赔问题,鉴于亚星化学(600319)违规资金往来累计金额高达28亿元,是近年来罕见的违规大案,记者就亚星化学索赔的相关问题汇总后邀请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投资者的疑问作出解答。

投资者:证监会对亚星化学作出了处罚,认定了哪些违法事实?处罚结果?

厉健律师:2012年6月19日,亚星化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行政处罚。

证监会认定亚星化学存在与大股东亚星集团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此外,亚星化学还存在 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中,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金额高达13.09亿元;发生间接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高达15亿元;两笔担保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

亚星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责令亚星化学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高管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需要强调的是,这并不是亚星化学首次被证券监管部门查处,2010年11月16日、2011年10月29日、2012年4月24日公司曾发布公 告称收到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但此前三次查处为非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投资者必须依据当前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方能起诉索赔。

投资者:如果要向亚星化学提起索赔,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厉健律师:如果投资者要对亚星化学提起索赔,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在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买入亚星化学股票,并且在2010年11月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司法解释,亚星化学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11月16日(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调查通知书公告》之日)。

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最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厉健律师:根据司法解释,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2012年6月19日,亚星化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此,诉讼时效至2014年6月18日届满,投资者最晚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起诉。

投资者:如果向亚星化学索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许峰律师:根据司法解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投资者向亚星化学索赔,应向山东省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

投资者:提起诉讼必须委托律师吗?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许峰律师:提起诉讼不是必须委托律师的,投资者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但需要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专业性非常强、诉讼周期相对较长、投资者个人往返法院立案开庭调解执行需要不菲的差旅费用,出于以上因素考虑,我们还是建议投资者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目前国内对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多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如果没有获得赔偿,律师一般是不收取律师费的。这一模式,尤其对于小散户非常 适用。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上海荣华律师事务所也已启动亚星化学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的代理,如果需要参与该案的投资者,可向我们咨询。

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和证据,其中证据主要包括证券账户、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如果投资者本人不去法院,需要提供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身份证公证供法院核实身份。除身份证公证外,其他材料不需要公证,按照律师提供的材料签字提供即可。

记者 夏明月

>>>链接

近年来股民起诉索赔相关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10年来,约有12000多名股民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索赔,涉诉标的约在12亿元左右,约有60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诉,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几家国际著名审计机构也被列入被告中,涉及有管辖权或被指定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48家中的30家。

标志性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生态农业案、杭萧钢构案等六大案。在这些案件中,自2001年彭淼秋诉嘉宝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首次获赔以来,大约90%以上的原告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赔偿,赔偿的方式包括现金或股票。

近期最高法院公布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股民诉杭萧钢构案名列第一,这充分表明最高法院对股民依法维权的重视和支持。

[责任编辑:往事如枫]

网友评论:

已有0条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