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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六招遏制IPO人情报价

来源: 证券时报  2012-06-14 09:45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申购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IPO)询价对象的报备以及询价对象报价要求等内容。

在新股发行询价过程中,人情报价现象一直存在。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了六种行为。一是询价机构业务人员或研究人员在参与新股推介活动时收受礼品或礼金;二 是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询价对象协商抬高或压低新股价格;三是所属同一配售对象网上网下同时申购单一新股项目;四是提交有效报价或申购要约后应缴款未 缴款;五是所属配售对象利用非指定证券账户或银行资金账户参与网下申购;六是行政法规、自律规则或新股发行公告中规定或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征求意见稿要求,主承销商应针对个人投资者的推荐工作建立专项合规制度,避免由于各类关联关系引发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发行业务的独立性。

“保证个人投资者的独立性确实是个问题。个人投资者很难花费时间和精力参加大量的调研,定价能力不会太强。按现行规定,券商只能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参加路演,并及时向其推送研究报告。”银河证券一部门负责人表示。

根据征求意见稿,每个承销项目主承销商可推荐不多于10名个人投资者成为推荐类询价对象,推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6个方面,即投资资金规模、专业技能、投 资经验、信用记录、投资偏好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其用于投资的资金应确系自有资金,主承销商应对其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我们担心部分投资者一时兴起参加几次询价,如果没有赚钱效应,可能存在不愿再参加的风险。”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上海一券商投行人士则认为,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需核查其个人资金,可能会使部分个人投资者望而却步。

征求意见稿对常规类询价对象和第七类询价对象的参与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机构投资者指定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合同)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主承销商不得推荐其参与新股网下发行业务。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的机构投资者,若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合同)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中证协将不受理其相关证券投资账户的配售对象备案申请。

现实中,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均有专门的打新账户,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收益来源。“该项规定基本挤压了‘打新专业户’的生存空间。”两广地区一上市券商投行业务资本市场部负责人认为。

此外,常规类询价对象的备案将采取限时备案制,即以后常规类询价对象申请将采用形式备案方式,将限定完成备案时间,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协会不予备案,但会在限定时间内给予书面回复。

[责任编辑:往事如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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