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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没有股东人数要求难以确保公众性

来源: 新浪  作者: 熊锦秋  2011-08-02 10:12

股东人数减少、公众持股比例下降或者交易量缩减,上市公司公众性就减弱

  近日盘面显示中石油异动,不排除中国石油集团兑现承诺,在二级市场继续增持的可能。按目前有关规定,这样的增持行为是合法的,但现实中此举将严重影响中石油A股的“公众性”,也易产生股价操纵。所以,笔者认为,这是股权分布制度需尽快堵上的一个漏洞。

  公众性是上市公司的基本属性之一,股东人数减少、公众持股比例下降或者交易量缩减,上市公司公众性就减弱。股票由此可能“有行无市”,价格极易被操纵,以此价格进行的增发等再融资行为,很容易造成资源错配。因此,为了维持上市公司的公众性,通常都会规定上市公司初始上市以及持续上市需要满足的股权分布条件,以国际惯例,这些条件或标准,主要包括股东人数、公众股东持股量、交易量等。

  查季报,截至3月31日,中石油总股本18302097.78万股,其中H股2109890万股,A股16192207.78万股,A股中有4亿股为国有股东划转给社保基金形成的限售股,其余为可流通A股。5月25日,中国石油集团增持了3108.47万股,中国石油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升至1579.45亿股,包括15779568.2万股可流通A股、14989.2万股H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86.3%。

  由于中石油股本构成中有11.53%的股份为H股,H股绝大多数为公众股,因此,即使中国石油集团将所有的A股搜入囊中,仍然符合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这个规定,H股公众股也被视为A股公众股合并计算。

  但A股与H股到底是两个分割的市场,将两个市场的公众股笼而统之显然不合理。比如,将来随着中国石油集团的不断增持,很可能出现A股的社会公众持有降至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可以想见,丧失公众性的中石油A股股价将可随意表演,而由于中石油在市场拥有巨大权重,其股价巨幅波动,也将对A股市场及期指市场产生巨大影响。

  这种假想并非杞人忧天。中国石油集团曾表示,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也就是36.6亿股;加上2008年、2009年上一轮救市期间中国石油集团已买入2.425亿股A股,若此次增持计划付诸实施,在外流通A股将不足1亿股。若这个过程继续下去呢?

  显然,在当前A股市场,对公司维系上市资格的股权分布条件存在缺陷。没有股东人数的要求,“公众性”概念就残缺不全。公司要维持A股上市地位,其公众性的判断,本应按A股市场的独立指标来判断。

  本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1994年的《公司法》,有“持有股票面值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规定;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均删掉了“千人千股”规定,2006年《证券法》只是在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等于把“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作为主板股权分布的主要标准。现在看来,对此有重新认识的必要。笔者建议,判断主板(包括中小板)公司的“公众性”,需要增加股东人数指标。对主板多重上市公司,要维系上市资格,需专门针对公司A股股份总数,相应设定阶梯式股东人数下限(中小板可同理规定)。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可要求:A股股份总数为5000万股的公司,持有1000股以上的A股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股份总数每增加2000万股,人数要求增加1000人;A股股份在40.3亿股及以上的,A股股东人数不少于20万人。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关联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投资者均不计入社会公众人数。(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责任编辑:莫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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