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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案再起波澜 李正辉起诉柴国生索赔8418万

来源: 南方都市报  2010-11-17 14:17

  南都讯 记者海鹏飞 张在欢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董事长柴国生与原高管李正辉股权纠纷案———再起波澜。近日,李正辉将柴国生告上法庭,称之前被冻结股票等财产解封后损失惨重,索赔8418万。    

昨日上午9时许,佛山中院开庭,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都是代理律师到场。10时30分,审判长宣布审理结束,宣判时间另定。

  “我也不希望发展到这一步。”昨日,李正辉说,自己很难理解,当年柴国生为何要彻底查封自己的全部雪莱特股票、房子和汽车?

  李、柴二人纠纷之前曾告一段落。去年8月,最高法院终审认定李正辉3.8%股份确为“赠与”,判李正辉赔偿柴国生1929.4万元,并退还34.83万股份。

  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一度让业界以为“尘埃落定”,但波澜再起,今年9月10日,李正辉将柴国生告上法庭,提起索赔。

  两位云南同乡昔日共同创业,再次对簿公堂,让业界唏嘘。

  据悉,2007年9月因股权纠纷官司,柴国生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李正辉的两处房产、一辆汽车及持有的雪莱特6186180股股票被法院查封、冻结。今年5月10日,法院解封李正辉持有的最后一批雪莱特公司股票223万余股、两套房产及一辆车辆。

  李正辉认为,被冻结财产最终解封后,因柴国生申请查封冻结,自己股价、股价利息、所得税、执行费及罚息等损失高达7848万余元。

  今年11月8日,李正辉申请将索赔额增加至8418万余元,他认为在冻结期间,2007年10月16日的股价最高,应按当时的股价来计算自己股票下跌造成的损失。

  庭审焦点

  冻结股票是否构成侵权?

  李正辉的律师认为,股权纠纷案中,柴国生起诉要求返还股票5223886股及赔偿损失9294014元,但柴国生申请查封李正辉股票6186180股及其房产两套、汽车一辆;而终审判决为判令返还股票348259股及赔偿损失19294014.75元,查封股票的价值远远超过诉讼请求的价值,构成侵权。

  对此,柴国生律师表示,上一案件没有全部支持返还冻结股票,而是部分支持,不能就认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况且,财产保全时李正辉没有提出异议。

  李正辉的律师称,对柴国生的错误保全,上一诉讼中曾多次提出异议,也曾提出不冻结股票只冻结帐户,但柴国生执意要冻结股票,从而导致损失。

  冻结股票价值如何计算?

  李正辉的律师认为,终审判决348259股但被告查封6186180股,导致查封冻结期间股票无法交易套现,价值大跌,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柴国生的律师辩称,2006年10月25日雪莱特股票上市,李正辉作为股东在上市后一年内不能转让股票,查封时仍未过一年的禁止交易期间,不能按照流通后的价格进行计算。同时,依据《公司法》规定,高管离职半年内,不能转让所持股票,且股票没有交易,某种意义上“就是一张纸”,冻结后不会造成损失。

  “(上一案)被告起诉时和最高法院判决,损失计算表是按照流通股价来计算,未按照未流通的价值来计算。最高法院的判决说理部分,也说明了为什么要采纳流通股的价值来计算。”李正辉的律师表示,被告混淆了股票价值与流通的关系,股票即使不能流通,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价值。

  利息税损失1300多万?    

  柴国生的律师认为,利息税是国家制定的,赔偿没有依据,不存在赔偿事实。    李正辉的律师反驳称,被告冻结股票时国家未出台利息税的政策,政策在出台前,均有相当一段时间酝酿,市场会作出反应,投资者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抛售股票以避免利息税的支出。今年1月1日,国家出台了新的利息税政策,但被告错误查封股票,致使原告无法在利息税出台前抛售股票,因此利息税损失完全是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的。

  链接

  雪莱特案: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纠纷

  柴国生与李正辉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被业界称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

  知情人透露,李正辉曾有“销售奇才”之称,于2000年进入雪莱特公司,先是做柴的助理,2001年起任公司副总经理,专门负责销售,直至离开雪莱特。

  据柴国生称,2002年12月,为激励高管,柴国生自愿将名下的38万股(约合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 .8%)公司股份赠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正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当时的这38万股股权在雪莱特上市及送股后,后来增至522万股。

  2004年7月,柴国生再次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名下的占公司0.7%的股权(折合现股票96万股)赠与李正辉。李正辉承诺自2004年7月15日起五年内,不能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否则将按约定向柴国生给予经济赔偿。

  孰料,在两份赠与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年限均未到的情况下,李正辉突然在2007年7月间以身体不适为由向公司提出辞呈。

  2007年9月29日,柴国生以未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为由,将李正辉告上法庭,要求李正辉归还所有赠与股份。该案审理历经两年,去年8月尘埃落定,最高法院终审认定李正辉3.8%股份确为“赠与”,判李正辉赔偿柴国生1929 .4万元,并退还34.83万股份。

[责任编辑:莫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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