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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 理顺上市公司ST及停牌标准

2010-03-12 09:16

□退市制度完善后,重组定价等问题迎刃而解,同时减少重组中行政干预

□“买壳上市将按IPO条件审批”说法不实,证监会在研究如何将兼并重组做好

□已受理259家企业创业板IPO申请,创业板发审将“不同行业不同要求”

⊙本报两会报道组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10日下午在北京会议中心与工商联界别政协委员进行座谈时表示,将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理顺对上市公司实施ST措施及停牌的标准等问题。他还就创业板发行审核、并购重组定价、民营企业谋求海外上市等问题与到会委员进行了探讨。

  将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

有委员提出,对于部分连续亏损的公司,在借壳上市定价时,应在停牌价格的基础上打折。

对此,尚福林表示,如果借壳上市时重新定价,对于原先以较高价格购买股票的股东将造成损害,因此在下一步的制度设计上应当考虑如何更加科学合理,让大家的利益都得到尊重和维护。

尚福林表示,ST股价格之所以高企,与退市制度有关。部分市场的退市标准是看股票股价是否跌至净资产以下,或者已无交易,才停牌或者退市,上市公司未来是否还具有盈利能力交由市场判断。但我国的交易制度是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才退市,部分暂停上市公司占用了市场资源,停牌时的价格也还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去重组,很容易造成市场爆炒ST股,重组双方在重组价格上也不容易达成共识,重组效率较低。”尚福林认为,“目前来看,股票停牌标准、给予ST的标准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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