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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原始股 何以“无税而退”
2009-11-24 22:16个人股东减持迅速获暴利却无须缴税,税法专家称其为税收制度漏洞;据称,税务总局已进行专项调查
核心提示:减持“大小非”不申报,福州一公司被补税180万元;陈发树今年以来共减持近30亿元进行再投资,其减持是否要纳税?……近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套现频遭“逃税”质疑。记者从省税务部门了解到,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法人股权转让需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目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股东减持却是当下税务制度的“模糊地带”。
省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已介入进行专项调查,个人股东减持是否缴税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而国内税法专家则认为,在股市进入全流通时代,对个人减持原始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应当尽快出台。
股指走高 股东“井喷式”套现
福州鼓楼区国税局近日通报一起“大小非”减持涉嫌逃税引发关注。据该局透露,对辖区某投资公司进行“大小非”减持税收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转让某上市公司法人股,取得投资收益未申报纳税。按照我国有关税法规定,法人机构通过减持非流通股取得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鼓楼国税局对该投资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目前该公司185.86万元税款已经缴入国库。
随着股指走高,股东与高管减持的意愿明显增强。新大陆10月14日发公告称,二股东福建新大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减持700万股。而在不久前,《2009胡润套现富豪榜》披露,福建首富陈发树、厦门首富柯希平都通过减持紫金矿业股票迅速获利,以28亿元及25亿元分别在套现榜上排名第三、第五。
进入11月以来,上证综指累计上涨了10%以上,而大宗交易则出现了“井喷”的现象。数据显示,11月以来大宗交易系统累计成交金额已经有53.93亿元,超过了10月份整月的成交量。11月份大宗交易明显增加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股东及高管减持行为的增加。截至本月20日,A股上市公司股东与高管以各种形式减持股份的案例多达197起,可查的参考市值已经高达86.26亿元。而10月被减持的股份可查参考市值合计为87.70亿元,9月份的数据为83.79亿元。
个人股东 “公司”与“个人”间的模糊地带
减持原始股可以迅速获得暴利,这部分收益究竟是否要缴税?昨日,省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若为企业,减持股票应视为取得收入,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个人持股者减持,暂不要缴税。
省税务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无须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减持是否缴税处于“模糊地带”。长期以来,为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自然人开始持有国有企业的股份,而当这些企业上市后,自然人也就成为了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在2005年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便产生了“大小非”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小板、创业板的建立,不少民营企业纷纷上市,而参股这些企业的个人股东随着公司的上市也一夜暴富。仔细观察近年来新上市公司的股东,我们会发现前10大股东中自然人股东越来越多。如我省的上市公司紫金矿业、鸿博股份、冠福家用等,几乎全部是自然人股东。
但究竟要不要缴税,“总局没有这方面规定,我们也只能先按暂不征收执行”,省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说,个人减持缴税话题比较敏感,国家税务总局已介入进行专项调查,个人股东减持是否缴税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有所得则应有所税 呼唤调整股票税收政策
“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的是二级市场,而大小非解禁的是限售股,与二级市场自由流通的股票有本质不同。”我省一税法专家认为,我国税法对于自然人减持股份所得未曾征税,目前是一个税法征收制度方面的失误或漏洞。
“大小非”的减持股票所得实际上是在一级市场一种制度上的红利分配,通过制度上红利分配,不是交易的所得,而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逻辑上实在说不过去。“大小非”通过投资所得,严格意义上不属于二级市场不征税的行列,但可按照财产转移所得征税。
有部分股民并不赞同征税,他们觉得如果盈利了征税,那么亏损了是否要补贴?对此,上海交大海外教育学院税务研究所所长、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教授高金平告诉记者,从法理上来说,税法就是有所得有所税,无所得无所税。个人在二级市场上有盈有亏很正常,但不应成为不纳税的理由。
高金平认为,考虑到个人投资原始股风险低、收益高,应当对此恢复征税,这不仅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对于调整收入分配,减少贫富差距都有着重要意义。在股市进入全流通时代,对个人减持原始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应当尽快出台。高金平指出,在现行的股票税收政策下,紫金矿业的个人股东们在“大小非”减持套现中可轻松获取数以亿计的财富,且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广大股票投资者屡次成为股市升降机的受害人。正是这种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公平,引发了人们的质疑,同时也呼唤适当调整股票税收政策。
省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已介入进行专项调查,个人股东减持是否缴税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而国内税法专家则认为,在股市进入全流通时代,对个人减持原始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应当尽快出台。
股指走高 股东“井喷式”套现
福州鼓楼区国税局近日通报一起“大小非”减持涉嫌逃税引发关注。据该局透露,对辖区某投资公司进行“大小非”减持税收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转让某上市公司法人股,取得投资收益未申报纳税。按照我国有关税法规定,法人机构通过减持非流通股取得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鼓楼国税局对该投资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目前该公司185.86万元税款已经缴入国库。
随着股指走高,股东与高管减持的意愿明显增强。新大陆10月14日发公告称,二股东福建新大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减持700万股。而在不久前,《2009胡润套现富豪榜》披露,福建首富陈发树、厦门首富柯希平都通过减持紫金矿业股票迅速获利,以28亿元及25亿元分别在套现榜上排名第三、第五。
进入11月以来,上证综指累计上涨了10%以上,而大宗交易则出现了“井喷”的现象。数据显示,11月以来大宗交易系统累计成交金额已经有53.93亿元,超过了10月份整月的成交量。11月份大宗交易明显增加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股东及高管减持行为的增加。截至本月20日,A股上市公司股东与高管以各种形式减持股份的案例多达197起,可查的参考市值已经高达86.26亿元。而10月被减持的股份可查参考市值合计为87.70亿元,9月份的数据为83.79亿元。
个人股东 “公司”与“个人”间的模糊地带
减持原始股可以迅速获得暴利,这部分收益究竟是否要缴税?昨日,省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若为企业,减持股票应视为取得收入,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个人持股者减持,暂不要缴税。
省税务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无须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减持是否缴税处于“模糊地带”。长期以来,为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自然人开始持有国有企业的股份,而当这些企业上市后,自然人也就成为了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在2005年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便产生了“大小非”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小板、创业板的建立,不少民营企业纷纷上市,而参股这些企业的个人股东随着公司的上市也一夜暴富。仔细观察近年来新上市公司的股东,我们会发现前10大股东中自然人股东越来越多。如我省的上市公司紫金矿业、鸿博股份、冠福家用等,几乎全部是自然人股东。
但究竟要不要缴税,“总局没有这方面规定,我们也只能先按暂不征收执行”,省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说,个人减持缴税话题比较敏感,国家税务总局已介入进行专项调查,个人股东减持是否缴税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有所得则应有所税 呼唤调整股票税收政策
“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的是二级市场,而大小非解禁的是限售股,与二级市场自由流通的股票有本质不同。”我省一税法专家认为,我国税法对于自然人减持股份所得未曾征税,目前是一个税法征收制度方面的失误或漏洞。
“大小非”的减持股票所得实际上是在一级市场一种制度上的红利分配,通过制度上红利分配,不是交易的所得,而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逻辑上实在说不过去。“大小非”通过投资所得,严格意义上不属于二级市场不征税的行列,但可按照财产转移所得征税。
有部分股民并不赞同征税,他们觉得如果盈利了征税,那么亏损了是否要补贴?对此,上海交大海外教育学院税务研究所所长、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教授高金平告诉记者,从法理上来说,税法就是有所得有所税,无所得无所税。个人在二级市场上有盈有亏很正常,但不应成为不纳税的理由。
高金平认为,考虑到个人投资原始股风险低、收益高,应当对此恢复征税,这不仅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对于调整收入分配,减少贫富差距都有着重要意义。在股市进入全流通时代,对个人减持原始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应当尽快出台。高金平指出,在现行的股票税收政策下,紫金矿业的个人股东们在“大小非”减持套现中可轻松获取数以亿计的财富,且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广大股票投资者屡次成为股市升降机的受害人。正是这种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公平,引发了人们的质疑,同时也呼唤适当调整股票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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