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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开询价对象工作会 警示新经济公司高估值泡沫

来源: 证券日报  2018-06-15 13:50

机构询价对象要提高站位,发挥在创新企业发行定价中的正面引导作用

机构参与试点创新企业询价须报送估值报告

监管部门将对网下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本报记者 左永刚

为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在试点创新企业发行中的价格发现作用,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稳定,6月14日,证监会在北京召开询价对象工作会议,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及保险机构等共200多家机构询价对象参加会议。证监会发行部、机构部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证券日报》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在后续的创新试点企业发行过程中,证监会将要求参与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必须出具研究报告,并通过主承销商向监管部门报送。主承销商在向证券业协会报送项目总结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各家机构的估值报告,证监会机构部和证券业协会将据此对相关询价对象进行检查考核。

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机构投资者要在试点企业发行定价过程中发挥好核心关键作用。创新企业发行试点工作推出后,新股定价面临新的挑战,机构投资者应从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出发,发挥积极正面引导作用,实现创新试点企业的合理估值和定价。

上述负责人强调,报价应有充分的研究基础,要履行严格的决策程序,保持专业机构应有的独立、客观、理性、审慎。为督促询价对象切实对试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在后续的创新试点企业发行过程中,将要求参与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必须出具研究报告,并通过主承销商向监管部门报送。主承销商在向证券业协会报送项目总结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各家机构的估值报告,机构部和证券业协会将对相关询价对象进行检查考核。

《证券日报》记者在现场了解到,为配合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证监会已就《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目前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很快会发布。

随着创新企业试点工作的推进,试点企业如何定价逐渐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会不会出现定价过高的情况已成为广大中小投资者越来越担心的问题。

上述负责人表示,“近期,港股新上市的平安好医生,上市次日便跌破发行价,此前上市的众安在线、阅文集团、易鑫集团、雷蛇等新经济公司在短短几个月内比上市初期高点大幅下跌,部分甚至跌破发行价,这种情形与发行时火爆的认购场景形成鲜明对比,引起了投资者对新经济公司高估值泡沫的担忧,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香港市场作为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成熟市场,上市后破发依然会受到市场质疑,A股市场以散户投资者为主,市场更加脆弱,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在对试点企业进行估值定价时,更应引以为戒。”上述负责人强调。

机构报价不能敷衍了事

创新试点企业的发行上市为A股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投资标的和选择机会,同时试点企业风险和估值的复杂性也给市场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创新试点企业在发展阶段、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独特性,有的已在其他市场上市,有的没有可比公司,有的尚未盈利,传统的市盈率等估值方法不完全适用,新的成熟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需要通过充分的市场询价来发现价格。

根据《承销办法》,创新企业发行定价应在询价制度框架下进行,机构投资者是新股询价的主要参与者,在询价制度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上述负责人表示,机构投资者作为市场中最为专业和规范的买方代表,对市场有举足轻重的引导作用,在本次试点工作中应当重点发挥买方领头羊的作用,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发行定价中,积极发挥专业研究优势,报价前进行独立、深入、客观的研究,保持足够的审慎,报价要经得起时间检验和市场各方推敲,切实起到对发行人的价格约束作用,促进发行人审慎定价;在新股上市后,有责任引导市场各方理性投资,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证监会此次修订《承销办法》,调整了网下股份锁定等安排,机构询价对象要承担更高投资风险,机构定价要真正体现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

上述负责人表示,机构投资者作为专业的研究和投资机构,应该对试点企业质地、成长性、风险等进行充分的研究,用长远的眼光客观看待企业,进行更加专业、审慎的研判。询价制度完善后,对机构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机构投资者的报价关系到亿万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稳定,绝不能敷衍了事,不负责任。

需要报送估值和研究报告

在原来的市场条件和定价机制下,一些机构投资者行为也像散户一样,不做深入研究,盲目报价,以募集资金量倒算、以市盈率倒算、依赖海外市场价格等,定价功能没有充分体现。

为此,上述证监会发行部负责人对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试点公司询价提出了要求。具体来看,一是专业投资者需要深刻认识自身在IPO询价制度中的角色定位,不能仅考虑自身的个体利益,更要承担询价制度赋予的市场责任,顾全市场稳定的大局。二是认真研读发行人的招股文件,对发行人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采用恰当的估值方法,体现机构投资者应有的专业性。三是报价应有充分的研究基础,要履行严格的决策程序,保持专业机构应有独立、客观、理性、审慎。四是严格遵守监管要求,注重新股报价、申购、缴款等环节的合规性。

上述负责人认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应当通过招股书全面理解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与业绩变动情况,深入研究发行人面临的各项风险因素,审慎采取适合发行人特点的估值技术和估值手段,避免武断、片面和冲动的做法,避免受媒体舆论的诱导影响。在此基础上,充分体现估值与报价的科学性、专业性、稳妥性、约束性,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市场稳定作用,为长期发展和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记者了解到,为督促询价对象切实对试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在后续的创新试点企业发行过程中,证监会将要求参与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必须出具研究报告,并通过主承销商向监管部门报送。主承销商在向证券业协会报送项目总结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各家机构的估值报告,证监会机构部和证券业协会将对相关询价对象进行检查考核。

该负责人最后强调,证监会将持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发行承销的各个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询价对象在报价环节是否进行了深入研究,报价依据是否充分,估值是否审慎合理,参与询价行为是否依法合规、新股上市后的交易行为等等,对于发现问题的询价对象,证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予以惩戒。

[责任编辑:CX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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