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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震慑承诺不兑现 22家上市公司首登“失信榜”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6-01-19 10:55导读: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股东违规减持、控股股东解决同业竞争或资产注入的承诺迟不兑现、交易对手不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是上市公司失信的三大“重灾区”。
言而有信,重诺守约,是商业社会的基本规则。然而,在资本市场,却有部分上市公司因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而登上“黑名单”。
1月17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上交所、深交所共同发布了“上市公司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失信榜”(以下简称“失信榜”),对22家上市公司相关主体及所涉的25项承诺失信行为进行了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首次对上市公司相关主体失信行为以“失信榜”的形式进行集中披露。
“发布失信榜的目的,在于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履约守信意识,引导、激励上市公司加强自律约束、强化诚信建设。”上市公司协会表示。
将时间线拉回至两年前,2014年1月3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首次提出对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失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据上市公司协会相关人士透露,自该指引发布后,证监会开展承诺履行专项监管工作,上市公司失信的情况已大大减少。
尽管如此,仍有部分上市公司“顶风作案”。据统计,自2014年初至2015年12月31日,共有22家上市公司相关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登上首期“失信榜”。
三问题成失信“重灾区”
从失信次数来看,22家上市公司中,潍柴动力(000338.SZ)、大东南、中水渔业三家均上榜两次,其余19家上市公司各上榜一次。
从上榜理由来看,股东违规减持、控股股东解决同业竞争或资产注入的承诺迟不兑现、交易对手不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是上市公司失信的三大“重灾区”。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大东南、鼎泰新材等10家上市公司均因涉及违规减持问题而上榜,承诺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监高。
如,2015年初,大东南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承诺,自2015年1月6日起连续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实际上,自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票占股份总数的5.38%。
此外,鼎泰新材的高管吴翠华违反了在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0%的承诺。楚天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违反了“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的承诺。
潍柴动力、大连圣亚等6家上市公司因解决同业竞争或资产注入的承诺迟不兑现而上榜,涉及承诺主体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如,潍柴动力的控股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曾承诺在2014年9月份之前,解决旗下公司潍柴道依茨与潍柴动力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但却至今仍 未推出相关重组整合方案。大连圣亚的控股股东在2009年入主公司之时承诺在十二个月内将旗下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至今仍未兑现。
此外,烯碳新材、华泽钴镍两家公司存在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失信的行为,涉及主体包括交易对手、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业内担忧震慑有限
事实上,资本市场上的失信行为由来已久,据证监会2013年底的排查显示,彼时,两市2493家上市公司中共有80家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况。
“造成上市公司失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没有形成良好的诚信环境,二是相关监管规定不健全,三是对相关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2014年1月,在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时,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曾表示。
而在此指引中,“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如不履行相关承诺,其定增、募资等行政许可事项可将不被核准”被认为是震慑力最强的一条。
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认为,从法律角度看,上市公司失信的重要原因在于相关主体在其承诺中未明确违约对价。
“业绩承诺未达到、控股股东资产注入计划不兑现,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如果这些都没有,那承诺就毫无约束力。”
他分析,承诺中缺乏对违约责任的明确,对违约后果和赔偿责任没有规定,“打白条”就没有代价。“行政处罚只能是事后的惩戒措施,对履行承诺没有实际效果。如果能一开始明确违约责任,那相关主体就可以诉诸法律解决。”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公布“上市公司失信榜”对上市公司的震慑作用或有限。
华东一家券商投行人士告诉记者,“单单上"失信榜",没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对上市公司的震慑作用不大,主要可能是提醒新股民注意相关公司的失信风险。”
该人士解释,上市公司可以列很多理由来解释失信原因,来强调不是出于主观意图导致失信。比如客观环境变化,经济形势下行等,理由可以天花乱坠。
记者注意到,比如,此次上榜的大连圣亚,其控股股东在2009年入主上市公司后,曾承诺一年之内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或项目,但截至目前仍未实施。其在公告中披露的理由是“由于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不支持与土地有关的资产注入项目,资产注入工作未能按计划实施。”
[责任编辑:曾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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