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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报:监管重拳打击股市“坏人”将成执法新常态

来源: 新华网  2015-09-21 10:59

原标题:监管重拳打击股市“坏人”

近几个月来,A股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在波动过程中,有没有人在恶意操纵市场,社会各方高度关注。近日,中国证监会陆续公布这轮市场波动期间的违 法违规案件,让在市场波动前后兴风作浪的“坏人”浮出水面。就这些案件的稽查和处罚情况,证监会有关执法人员向本报记者作了详细介绍。

严打重罚新型操纵案件

据介绍,此次股市异常波动,是在市场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以及新市场运行模式广泛应用的条件下发生的,市场操纵的手法和构成也表现出新的特点和形式。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市场发展现状和规律,综合考虑行为人交易手法的不公平性、交易行为的不合理性、对相关证券期货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等因素,对是否构成操纵行为作出审慎认定。

在此次公布的操纵案件中,东海恒信涉嫌操纵180ETF(交易所交易基金)案系证监会查处的操纵ETF第一案,金建勇涉嫌操纵“国海证券”股票价格案系证监会查处的利用融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两案具有典型的利用新技术,滥用交易规则进行市场操纵的特点。

今年6月18日至7月30日,东海恒信控制使用“千石资本—东海恒信1期”等12个账户,利用公司具有批量、快速下单功能的交易系统,在实际控 制的账户内进行180ETF交易,影响180ETF交易量,变相进行180ETF与相应成份股日内回转交易套利,交易金额数百亿元,非法获利超过1.8亿 元。在上述ETF日内回转套利交易流程中,东海恒信通过“买入一篮子成份股票→申购成ETF→ETF对倒→赎回ETF→卖出一揽子股票”操作方式,变相实现ETF与成份股的日内回转,从而最终锁定套利利润。

今年6月1日至7月31日,金建勇控制使用4个账户,利用融券交易T+0日内回转机制,集中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国海证券”股票,并以明显高于市场同时刻买一档量的卖单频繁委托,部分单笔委托卖出数量较同期市场行情显示的买一档数量呈多倍放大,账户组通过上述方式,造成短时间多空力量失衡,在股价异常波动期间,强化了“国海证券”股票价格的下跌趋势,在股价下跌后买回平仓获利。

证监会执法人员说,上述两个案件均是新型操纵案件,呈现出几个特点:第一,当事人不正当地运用了技术优势,利用具有批量、快速下单功能的交易系 统进行交易;第二,当事人动用大量资金,利用资金优势地位,滥用ETF和融券交易规则。第三,操纵行为均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两案当事人通过恶意操纵 证券市场,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起了助涨助跌的作用,证监会根据违法情节对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三倍的行政处罚,罚没款金 额超过7亿元,表明监管部门严格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集中查处、批量处罚违法减持

近期,证监会完成两批共39件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短线交易类案件的审理工作。39件案件中,包括35件违法减持类 案件和4件短线交易案件,共涉及19名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22名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28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超过9.5亿元,违 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

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高发频发,严重打击了市场信心,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 行。对高发频发、市场影响巨大的案件统一部署、批量处罚,是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建设市场的现实需要。

据介绍,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证监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迅速对该类案件依法处理,对涉案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短线交易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在裁量幅度上,对在限制期内违规减持股票的违法主体,按照“违法买卖超比 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的量罚原则,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采取有梯次递增的量罚尺度,并明确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一些超比例减持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响应证监会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增持股票,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经超过了违规减持的比例。

配资链条三环节违规均受罚

在股价异常波动期间,违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加之高杠杆配资活动,极易引发并加剧股市波动。近期,证监会先后公布了对于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方正证券和浙商期货5家为网络公司提供系统接入的证券期货公司,恒生网络、同花顺、铭创公司3家为配资公司提供系统服务的网络公司,以及福诚澜海、南京致臻达、浙江丰范、臣乾金融及黄辰爽等配资公司和个人的处理情况,配资链条上三个环节的公司(个人)均受到了处罚。

证监会执法人员说,上述5家证券期货公司在网络公司接入系统时,未按规定对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按规定采集、记录 和存储上述外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未实施有效的回访、检查程序核对、审查和了解客户身份,未对客户账户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导致客户的潜在风险不断 扩大。

同时,上述3家网络公司在未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发经营具有子账户开立、传输交易指令、登记、查询、清算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功能的系统,并接入证券公司系统,投资者通过该系统不在证券公司履行实名开户程 序即可进行证券交易。网络公司在明知客户经营方式的情况下,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资质的客户销售该系统、提供相关服务,且按照佣金模式收取费用,获取非法利 益。配资公司使用上述网络公司的系统招揽客户,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等证券交易服务,且按照佣金模式收取费用,获取非法利益。

这位执法人员还表示,证监会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将成为执法的新常态。(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曾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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