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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违法违规手段花样频出 操纵者违法犯罪成本太低
来源: 北京商报 2015-09-21 10:58A股市场连续多月的动荡,一方面给投资者造成灾难性损失;另一方面又滋生出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从证监会近期开出的罚单来看,操纵市场已俨然成为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灾区之一,并且还衍生出新花样,而若究其根源,恐怕与中国资本市场在法律、监管、人事等制度上的设计和执行不完善有扯不开的关系。
操纵市场衍生新花样
上周五,证监会再次对股市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出多张罚单,分别对操纵市场、非法经营、违法减持、短线交易等行为做出处罚。据统计,自9月2日首次开出与股灾有关的处罚以来,证监会没收、罚款总额达到23.5亿元,涉及73个单位及个人。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操纵市场已成为违法违规的重灾区,被罚对象中,涉嫌操纵市场的共有7宗案件,涉及1家公司和8名个人,罚没金额合计达到12.15亿元,占总罚没金额的比例为51.7%。
从证监会披露的具体案件来看,如今操纵市场已衍生出新花样,不仅局限于对某只股票进行操纵,而且还有对ETF和融券市场的操纵,让人防不胜防。 比如,6月18日-7月30日期间,东海恒信就利用“千石资本-东海恒信1期”等12个账户进行180ETF交易,影响180ETF的交易量,变相进行 180ETF与相应成份股日内回转交易套利,并因此非法获利1.84亿元。这也是被查处的操纵ETF第一案。
另外,融券交易也被投机分子所利用。自然人金建通就于6月1日-7月31日利用融券交易T+0内回转机制,连续交易国海证券的股票,并以明显高于市场同一时刻买一档量的卖单进行频繁委托,造成短时间多空力量失衡,强化了国海证券的下跌,并因此获利44万元。这亦是被查处的操纵融券交易第一案。
在分析人士看来,现在金融衍生品繁多,而各方面的制度又还不够完善,这也是监管层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顶层制度设计和执行不完善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 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而A股市场的操纵市场行为一直是屡禁不止。
在经济学家黄人天看来,A股市场容易滋生操纵市场的行为是因为中国的金融制度环境是人治的和盈利性的,权力可以决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执行力度, 各级政府依赖金融业的巨额税收,证券市场管理只受权力和经济效益制约,不受中小投资者制约,因此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都往往以权力官员和机构大资本利益为转 移,双方极易形成官商勾结、暗箱操作、利益输送。
香港学者梁海明则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归根结底,A股操纵市场频发还是因为中国证券市场太年轻,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人事上的制度都不完善,经验也不足,这也是世界上所有资本市场在初始发展阶段都会面临的问题。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系主任、金融学博士陈晓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承,“操纵市场不是中国独有的,欧洲和美国也有很多操纵市场的案例”。
操纵者违法犯罪成本太低
虽说近年来中国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稽查和处罚有很大的进步,但和国外比较起来,中国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成本仍然较低。
对此,陈晓丹指出,和国际上的处罚案例相比,中国的处罚力度要小得多。主要体现在:一、行政处罚多,判刑少;二、对机构处罚重,对个人处罚轻;三、市场禁入处罚之后并无严格监管,基本无效。
黄人天也表示,市场监管制度往往对中小投资者有效,对机构低效,对权力官员无效,在此背景下再推行需要高度法制环境保障的金融自由化,必然是鱼肉散户,比如股指期货实行被诟病的T+0制度和50万元门槛,并不顾舆论强烈反对而坚持;再比如两车合并等大量内幕交易,受到处罚的并不多。
事实上,中国在刑法上看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有所规定的,只不过执行的并不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欧美市场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要严厉得多,比如,2015年8月3日,伦敦法庭陪审团一致裁定,瑞银和花旗集团前交易员汤姆·哈耶斯(Tom Hayes)操纵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的8项罪名全部成立,被判入狱14年;制造2010年美国股市闪崩的“魔鬼交易员”Sarao也受到操纵市场、欺诈等指控,面临最高380年的监禁。
对市场操纵行为严惩不怠
打击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应是股灾期间的主题,无论何时,这都应是监管层必须直视和解决的问题。不过,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尚处发展阶段,想要根本上的杜绝并不容易。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在 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现在讨论操纵市场的治本之策还太早,因为没有能根本解决的机制存在”。不过,在分析人士看来,倒是可能从制度的设计和监管 上进一步完善,以震慑和减少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对此,梁海明表示,“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主要是三条,一是证监会要从严执法;二是证监会的人得懂行,是内 行;三是必须遇见一起严查一起,罚到他们不敢违法。”他举例说,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香港,就有很多人在操纵市场,当时香港证监会抓得非常严,每天盯着从 严处罚,慢慢地他们也不敢了。
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的发展,制度和法律建设是根本。黄人天提出,重要的是得改变中国金融制度环境的人治性质,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金融法律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受到中小投资者制约,同时改变盈利性的金融制度,降低各级政府对金融业巨额税收的依赖度。陈晓丹也提议在制度和法律上进行完善,“希望《证券 法》修订过程中能够根据资本市场的新情况新案例进行调整。更加明确、详尽地规范究竟哪些行为是正常的套利,哪些是操纵市场行为,更加严格地惩处市场操纵行 为”。
部分操纵证券市场方式一览
洗售: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进行自买自卖,以致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一般是当事人自己操控了多个账户。
相对委托: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不法炒作: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融券操纵:频繁融券卖出某只股票,影响该股票二级市场的股价。
ETF操纵:频繁操纵ETF,利用ETF与成份股之间进行套利。
修改委托数据: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修改委托数据,操纵交易量。
[责任编辑:曾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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