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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免征个税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15-09-08 09:13

经济日报北京9月7日讯(记者曾金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今天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经国务院批准,明确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部门2012年底曾联合发文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曾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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