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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股配套文件征求意见 IPO四月重启或悬空
来源: 中国网 2014-04-10 09:00新股的配套文件征求意见到4月14日才结束,而网下投资者备案需要十个工作日,IPO重启最快也要等到5月份。
IPO4月重启的预期,或将落空。
“新股的配套文件征求意见到4月14日才结束,而网下投资者备案需要十个工作日,IPO重启最快也要等到5月份。”一位专门研究新股政策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新股4月重启的预期将落空。
据记者了解,4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下称《管理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自主配售细则》(下称《配售细则》)。上述文件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4月14日。
此前证券业协会还下发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管理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已于3月31日结束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IPO重启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新股相关的配套细则对外发布。近期,承销商和询价机构向协会提交较多的反馈意见,协会需要结合反馈意见修改相关细则,预计最快要4月下旬才能敲定。
4月重启悬空
基于市场参与各方需对新股的三个配套文件提交不同的反馈意见,业内预计规则出台最快也要等到4月下旬。
“大家提了很多意见,协会汇总各方反馈意见后还得再讨论修改,估计规则出台就得等到4月20日之后。”前述专注新股政策研究人士介绍,此前市场预期新股4月初就能重启,但如今看这一预期要落空。
业内人士介绍,新股配套细则出台后,协会还要组织网下投资者进行备案。
“网下投资者全部都得备案,公募、保险、券商等各类机构现在都在做合规工作。”深圳一位专门打新的私募基金经理介绍,网下投资者备案需要提交备案信息表、各项资质证明文件。
记者注意到,网下投资者的资质证明文件普遍需要四至五项资料。以公募证券投资产品为例,需要提交基金募集设立的批复、基金备案确认函、验资报告、基金合同以及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的复印件。
《管理细则》第七条显示,协会自受理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目前,协会还没开始受理备案文件。业内预计,得等相关配套规定确定后,协会才会启动备案手续。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由于监管层修改了新股发行规则,交易所也得对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EIPO做适应性改造工作。
“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原本安排4月3日联合举办深圳市场新股网下发行操作流程培训和4月1日预演测试。但因为证监会修改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则,培训和测试时间都推迟了。”一位券商人士透露。
一位询价机构人士告诉记者,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其中规定网下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必须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股票市值。为落实新股改革的相关措施,深市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EIPO也要做适应性改造,所以就推迟了测试时间。
此外,IPO重启前,券商和询价机构还要结合配套规则梳理内控制度和合规流程。
“新股配套细则对配售、询价都提出了严格的制度要求,参与主体也需要结合规则调整内部制度和培训员工。”一家上市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基于监管层大幅调整了新股规则,这导致券商和机构的配套工作都得重新调整,其判断4月重启新股发行基本没戏。
规则待定
此外,IPO重启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新股配套细则的发布。而上述三个配套文件下发后,业内有较多意见,协会需结合反馈意见修改细则,预计最快要4月下旬才能敲定。
记者了解到,在市场参与群体看来,有些条款在实际操作时会遇到执行难题。例如,《业务规范》征求意见时,询价机构集中指出以机构名义报价不具有可操作性。
“询价机构最关注的是非个人投资者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的说法中,机构的定义究竟是指询价对象还是配售对象。”申万研究所新股研究员林瑾介绍,公募基金旗下有多只风格不同的产品,统一报价的规定并不合理。
对此,券商的反馈意见更为激烈。“券商自营和资管本身就属于两个风控隔离的部门,若是新股报价一样,这说明内控是有问题的。”一家券商资管部投资总经理表示。
此外,询价机构普遍反映“获配股票需要报备余额”的工作量庞大。
《管理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获配首发股票的网下投资者,应当在获配首发股票上市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分别就其获配首发股票于上市首日、第三日和第十日收盘时的股票余额情况向协会备案。
“新股批量上市,不同基金产品获配的新股也不一样。协会要求获配的投资者要提交余额报备,操作很麻烦。”一家公募基金负责新股询价的人士认为,协会可以从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提取数据,直接就能看到获配余额情况。
而主承销商关注的焦点则放在禁止向六类对象配售股票的条款,并提了较多反馈意见。
“《配售细则》第十一条说不能向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等配售股票。但何谓保荐、承 销业务关系,界定并不明确。”一家大型券商资本市场部人士举例,投行保荐项目处于持续督导期、正在洽谈的并购项目,是否属于有保荐、承销关系,投行也无法 判断。
除上述条款外,《配售细则》规定主承销商不能向即发行人及其股东、主承销商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配售股票。
除此以外,上述几类对象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在禁止配售之列,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一家券商投行资本市场部人士指出,这一规定实施难度非常大。“投行保荐了那么多项目,每个项目又有几家关联的子公司,投行根本不可能知道这些公司主管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的资料,也不可能一个个去排查。”
[责任编辑:曾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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