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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5年3疑暗箱操作 郑永刚被劝少做灯下黑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作者: 郑海斌 2012-12-25 11:00日前,杉杉股份发布澄清公告,对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被指信披不合规予以说明。公司认为该交易事项所涉金额未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但投资者对此解释仍不认可,有网友表示“上市公司信披不能仅以不违法违规作为行事底线,‘灯下黑’的事情还是少做。”
杉杉股份发公告紧急澄清信披违规 网友:“少做灯下黑”
近日,有媒体和网友爆料,杉杉股份联合全资子公司香港杉杉资源有限公司、深圳中科智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发起设立“富银 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即是现任杉杉股份董事长庄巍。部分投资者认为:新公司已经发起并设立,但杉杉股份并没有及时做 出信息披露,存在信披违规的嫌疑。
对此杉杉股份发布公告基金澄清,公告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 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的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该交易事项所涉金额未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司章程,该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并经总经 理办公会审批通过。故就此事宜,公司未作专门公告。
对此澄清公告网友仍有质疑,有网友发微薄表示:“虽然公司公告称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如影响可能较大,还是披一下好。上市公司信披不能仅以不违法违规作为行事底线。”
也有网友表示:“公司2011年净利润为15340万元,上半年净利润为9026万。本次公司拟出资7000万元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这相当于拿出去年一半的净利润或今年上半年大部分利润,不对市场予以说明的确说不过去。”甚至有网友发帖劝公司“灯下黑的事还是少做”。
杉杉集团凶悍“举牌”力合股份 6账户同步“跟进”遭核查
杉杉集团被疑疑暗箱操作已非一次。2011年杉杉股份就曾因“举牌”力合股份遭监管部门核查。
在2011年3月8日至3月17日7个交易日内,杉杉集团旗下的宁波恒益投资和宁波顺诺贸易闪电“举牌”,耗资逾1.7亿元。期间,宁波盈信投资、中融人寿-万能保险产品、中融国际信托-中融恒泰一号(实际受益人为上海丰润投资)、中融国际信托-融裕25号(实际受益人为上海丰润投资)、中融国际信托-融裕11号(实际受益人为李庆)、甘晓梅等6个账户应监管部门要求核查,昭示该等账户也大量购入力合股份股票。
在杉杉集团“未来可能参与经营管理”的预期之下,力合股份连续上周。据推算,短短数日,上述6个账户的账面浮盈在20%以上。当日龙虎榜显示,上海3家营业部占据卖出席前3位,合计出货2734万元,上述账户或已逢高抛筹。尽管律所出具的调查报告称6个账户与杉杉集团、恒益投资、顺诺贸易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仔细梳理几个账户的背景,还是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千丝万缕、或明或暗的关联。
大连圣亚2010年的几份定期报告显示,中融人寿产品、融裕25号、上海丰润投资、中融恒泰一号、甘晓梅均曾轮换现身,且往往合伙进驻。而江西长运2010 年年报显示,融裕25号、中融人寿产品、中融恒泰一号均于去年四季度突击潜入。值得注意的是,一同进驻的自然人郑学明独揽524.91万股,一举成为第二 大股东,预计投入资金约6000万元。此郑学明的身份,很可能是杉杉集团总裁。此外,去年一季度,中融恒泰一号出现在中科英华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其后仓位略有变化,至三季报时持有375.93万股,为第六大股东。中科英华的实际控制人即为杉杉集团董事长郑永刚。
再看中融恒泰一号、融裕25号的实际受益人上海丰润投资。该公司公开资料甚少,记者查询得知其法人代表为赵海云。公开资料显示,赵海云曾任中科英华副总 裁;今年1月,中科英华拟将旗下科润创投80%的股权出售,当时披露的科润创投法人也为赵海云。这意味着,至少是今年1月之前,赵海云既是中科英华旗下公 司的法人,又掌舵着上海丰润投资,如何撇清与杉杉的关联?另外,由于赵海云与陈远是老同事,中融人寿、丰润投资也难免有“并肩作战”的可能。
上述种种蛛丝马迹,依稀勾勒出一拨投资客错综复杂、互相倚靠的关系网;他们虽然与杉杉集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却很可能知悉了杉杉集团的举牌计划,从而快速建仓“搭车”获利。
杉杉股份转让太阳能项目不公告 专家认为涉嫌违规
除了上述两次被疑暗箱操作,杉杉股份还曾因转让太阳能项目不公告被专家质疑涉嫌违规。事件源于2008年4月2日,当投资者在杉杉股份的年报中看到太阳 能项目被卖后,网上的质疑与谩骂就不曾停止,因为杉杉股份的太阳能项目一直被众多投资者所看好。他们一直不解杉杉股份为什么把太阳能项目给卖了?
对此,杉杉股份董秘钱程解释道:“在最近的媒体报道中就有提到太阳能项目不好的地方,甚至中央电视台都曾报道过这个项目前景不好,公司也觉得这个项目的经营不太好,才决定卖掉的。”
杉杉股份太阳能公司的出售而没有公告,引起了其小股东们的不满,因为他们认为出售太阳能公司股权一事属于“重大事件”。给南开大学法学院万国华教授表 示:杉杉股份该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30条之第2款重大事件披露义务。公司卖掉太阳能项目应属“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财法学院副教授胡小珂则认为,“杉杉股份卖掉太阳能项目属于重大资产,应该披露。”他表示:“判断重大资产不只是看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重,还要看它金额的大小。像杉杉股份这个项目达8千多万元的话,就应该算重大资产了。”
据胡小珂介绍,在他接触的众多上市公司中,资产达到500多万就应该公告了,像杉杉股份这样项目达8千多万元的话,杉杉股份应该将其看作重大资产变动发布公告。
[责任编辑:往事如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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