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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整理期内上市公司不得筹划重组

来源: 北京商报  作者: 孙哲  2012-12-03 09:25

商报讯(记者 孙哲) 自上半年沪深交易所推出新的退市制度后,近日为完善退市配套制度,沪深交易所就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其中为防范市 场炒作,深沪交易所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有业内人士表示,进一步完善退市配套制度,表明监管层优胜劣汰上市公司、净化资 本市场的决心。

随着年底将至,一些ST类公司的“大限”也随之来临。而日前,沪深交易所也分别发布退市配套制度,用以辅助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更好的实施。据了解,两市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退市整理期。

其中,上交所规定,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在上交所的风险警示板交易。此后,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将适用上 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但期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规定特别强调,全天停牌的 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而深交所也明确了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的具体事项,包括期间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每日单独披露、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不纳入深交所指数计算等。

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为防范市场炒作,沪深交易所还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内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两所同时对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 发布前的暂停上市公司做出安排,若公司被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允许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 重大重组事项。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退市整理板主要是为了上市公司在最终退市前给投资者设置退出机制,意在充分揭示和释放风险。此举进一步完善了退市制度,表明了监管层优胜劣汰上市公司、净化资本市场的决心。” 

[责任编辑:往事如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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