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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持股一年以上收5%

来源: 财政部网站  2012-11-16 15:37

2012年11月16日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 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往事如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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