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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税有望差异化征收 与持股期限挂钩

来源: 上海证券报  2012-10-29 09:00

记者27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鼓励长期投资,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对个人投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异化征收政 策。根据新方案,有关部门拟按持股期限1个月内、1至12个月、12个月以上实行不同税率。其中,持股期限1个月以内的将按法定税率而不再减半征收,12 个月以上将大幅度降低税率。

2005年,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出台了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税减半的政策,提振了投资者信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也逐步得到改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这一政策未能按投资者的持股期限实行差异化税收,难以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

此次差异化征收政策的基本思路是:在整体税负有所下降的前提下,按持股期限不同,分段实行差异化的税率,以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从静态上讲,实行差别税率后,整体税负略有下降。从动态上讲,这种变化对投资者的税负是结构性调整。

业内专家认为,这将会引导投资者回避炒短。因为投资者在投资股票时,其持股数量、持股时间等会因不同的税率而进行不同的调整。一旦投资者形成共识,有助于市场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这将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同时,高分红公司也将受到市场的更多关注。

有关部门表示,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正在整体推进。监管部门坚持不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减轻投资者负担的总体思路,年内已三次 较大幅度降低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手续费和市场监管费。境外投资者高度关注的QFII、原油期货等相关税收政策正在积极研究,并尽快予以明确。同时,资本市场 创新发展的新业务,所涉及的相关税费也在推进。

此外,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个别媒体关于新股发行启用备案制的报道不实。

[责任编辑:往事如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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