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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光学原董事长因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获刑14年

来源: 东方早报  2012-09-26 10:21

- 公司原总经理亦被判14年6个月

- 均因收受贿赂贪污公款

新华社南昌9月25日电 因收受贿赂贪污公款,江西“凤凰光学”原高管任捷、王熙晏25日被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4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捷曾任江西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上市公司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光学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王熙晏曾任江西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凤凰光学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1993年至2008年12月,任捷在担任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接、工程款支付、合作开发房产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郭某、陈某等5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4万元、美元8万元。

2001年至2008年,王熙晏在担任凤凰光学集团高管、上市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叶某、查某等7人财物共 计人民币87.694万元。2002年,王熙晏负责从上市公司总部财务处领取现金用于发放公司高管工资补差,在发放过程中,王熙晏将其中2.935万元予 以侵吞。2009年,凤凰富士能光学有限公司通过财务转账60万元到王熙晏个人存折中,王熙晏将其中40万元予以侵吞。

2005年至2008年期间,任捷、王熙晏作为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至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反规定,发放并领取薪酬共计9077970.27元。

法院认为,任捷、王熙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任捷、王熙晏作 为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至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反规定发放并领取薪酬,数额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因 两人在被双规前已主动将发放的薪酬退回,应认定两人就共同贪污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任捷、王熙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改表现,且能积 极协助有关部门退缴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数罪并罚,判处任捷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判处王熙晏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往事如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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