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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规再思考:20日期限是否太严?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李智  2012-08-03 00:34

 或许人们还清楚地记得,在IPO新规发布之初,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股票成交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这一个退市准备“太不现实”,甚至还引起了不少业内人士的质疑。而恰恰是被人轻视的这一条,却在实施以后瞬间显露出巨大的杀伤力。当然,或许监管层没有想到,最先撞在枪口之上的,会是一家经营正常的B股公司。不过随着事件的发酵,退市制度本身也引起了一些业内人士的二次思考。

20交易日低于国际标准

正如闽灿坤B董秘孙美美关于突然修改政策让公司来不及应对的表态,除了1元面值这一条突然显示出杀伤力的退市红线以外,IPO新规中20个交易日的规定也让一些法律界人士感到过于严格。

在退市政策刚刚实行的阶段,公司在连续1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面值后再发布风险提示,留给公司股东反应的时间只有短短10个交易日。而闽灿坤B用最为残酷的方式说明,10个交易日尚不足市场资金发泄恐慌情绪。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查阅大量资料后发现,在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其目的是保持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把不合格的上市公司淘汰出局。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如纽交所、纳斯达克、东京证券交易所等,都有关于上市公司除牌的规定。而与纽交所、纳斯达克等对股价最低标准的规定相比,20个交易日确实短了不少。

纽交所规定,若上市公司的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美元,将被视为低于标准。这时相关公司将收到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公司必须在6个月内将股价恢复到高于1美元的水平。

十分类似的是,纳斯达克也规定,上市公司每股价格持续30个交易日不足1美元,将被发出亏损警告,被警告的公司必须在90天内采取相应措施自救以改变股价,否则将被宣布停止交易。

东京证券交易所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股票交易的最低价格,但对证券市值小于1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0.79亿元),且在未来9个月内没有改善的公司、或是市值小于总发行股本数的2倍、且3个月内没有改善的公司实施摘牌。

换句话说,对于股价过低或者市值过低的情况,在连续多个交易日没有达到要求的后,国外主要交易所都给予了短则3个月,长则9个月的“自救期”,与之相比,深交所仅仅20个交易日的时间太过严格。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监管层一方面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揭示资本市场的风险,但同时对B股问题也应该给予特殊对待。他说,目前的退市政策对A+B股上市的公司没有问题,但是对于纯B股公司可适当放宽标准,比如说股价最低标准。他最后表示,这次事件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退市规则还存在一些值得完善的地方。

(注:文章出自每日经济新闻,内容有删减)

[责任编辑:往事如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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