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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新规实施 退市指标不追溯旧数据

来源: 东方早报  2012-08-02 16:56

编者按:7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对原规则中的退市、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上述两个新规则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其中,引人关注的是,两家交易所都称,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 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 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依此类推。

沪深交易所新规实施 退市指标不追溯旧数据

在判断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依此类推。

7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对原规则中的退市、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上述两个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引人关注的是,两家交易所都称,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 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 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依此类推。

据上证所和深交所网站称,此次是根据6月28日发布的《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对原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还根据市场需要对原上市规则中有关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思路

就有关退市制度的主要修订思路,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作了说明。

上证所称,第一,加大退市力度。一是增加退市指标,引入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和市场交易等退市指标;二是严格恢复上市要求,从多方面 涵盖上市公司不适合继续上市的具体情形;三是简化退市程序,细化退市各相关环节的衔接安排和具体期限,避免相关各方利用退市程序的模糊性延缓和拖延退市。

第二,建立退市配套机制。一是设立风险警示板,警示风险,释放风险,防范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参与非理性炒作;二是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 统,减少上市公司退市后转至其他交易市场的操作不便和运作成本;三是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为退市公司回到本所集中交易市场预留空间。

深交所称,填补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原有退市规则对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收益和补充材料期限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要求,致使一批公司长期“停而不 退”现象非常突出。本次退市制度方案通过增加扣非标准和三十个交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要求,对恢复上市环节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完善退市标准,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针对市场上“僵尸”公司长期存在等突出问题,本次退市制度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 财务指标,并增加了追溯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同时,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 准,进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

明确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降低市场对重组的非理性预期。针对以往中“劣币驱逐良币”、“壳资源”炒作等现象,本次退市制度方案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更细致、更具体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遏制对绩差公司股票的炒作。

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在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考虑到市场的实际状况,本次退市制度方案在新老划断方面采取了切合实际的做法,有助于促进新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

新旧规则的衔接安排

就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两家交易所称,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并按下述情形处理:(一)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二)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上证所附注了“如 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 供有关材料。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 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 年报数据,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依此类推。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有关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自新《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四、原《上市规则》已有且新《上市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在执行时应当连续计算相关期限。

五、上市公司因净资产为负值、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前,其股 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其他特别处理(深交所注:新《上市规则》称为“其他风险警示”;上证所附注:本所风险警示板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整理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取消意义不大的例行停牌

关于例行停牌制度等方面的修订,两家交易所的新上市规则主要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取消实践中意义不大的例行停牌,包括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全天停牌、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一小时停牌;此外,上证所新上市规则还取消了股价异常波动后投资者沟通日的停牌。

对此,两家交易所的解释是,实践中,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证券信息的传播速度日益提高,传播渠道更加丰富,投资者获取信息更加便捷。 普通投资者一般在前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即可从网上获取公司披露的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异常波动一小时停牌所给予普通投资者的缓冲时间已经失去了意义。实践中, 异常波动一小时停牌有时不但起不到警示作用,反倒可能会提示并助推市场的炒作。

不过,两家交易所提醒道,现《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也对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停牌进行了规定。因此,在《交易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前,关于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一小时停牌仍按原规则执行。

明确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严重的定义,对需要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情形,进行明确定义;完善股权分布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的程序安排,对未在期限内披露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或方案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程序上予以特别安排。

[责任编辑:往事如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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