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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即将正式启动
来源: 证券时报网 作者: 程林 2012-07-11 09:41中证协下发的通知中明确,主承销商可推荐不多于20名机构投资者、10名个人投资者成为推荐类询价对象。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下发《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做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将正式启动。此前因缺少具体规定,个人投资者尚未参与新股询价。
通知明确,主承销商可推荐不多于20名机构投资者、10名个人投资者成为推荐类询价对象;承销项目的发行数量超过4亿股的,可推荐不多于40名机构投资 者成为推荐类询价对象。每个询价对象应指定1个配售对象,每个配售对象应指定深圳、上海各1个证券账户和1个银行资金账户,询价对象为个人投资者的,其银 行资金账户应为本人自有银行资金账户。
该通知还明确,主承销商应当设定明确的推荐类询价对象条件,建立审核决策机制、日常培训管理机制和定期复核制度。确保询价对象的筛选、确定和调整符合内部规则和程序,主承销商还应针对个人投资者的推荐工作建立专项合规管理制度,避免由各类关联关系所引发的不正当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发行业务的独立性。
该通知要求,主承销商筛选机构投资者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注册资本、资产管理规模、专业技能、投资经验、市场影响力、合规风控水平、信用记录等方 面的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投资经验丰富、研究能力较强、资质过硬且具有长期持股投资偏好,尤其是与发行人存在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机构投资 者。
而对于个人投资者的条件,通知规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规模、专业技能、投资经验、信用记录、抗风险能力等方面要求。被推荐 的个人投资者应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无违法违规记录,投资资金是自有资金,主承销商对其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在选择个人投资者时,主承销商应 当优先考虑具备较强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其投资资金规模与新股申购业务的特性相适应,且与本单位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并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户。
有关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有利于在新股定价过程中引入大众投资者的需求,而且在此基础之上有望推进券商未来的自主化新股配售工 作,券商有望因此建立核心客户群。但记者在对多家券商采访中获悉,此前大部分券商尚未制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细则和流程,原因是个人投资者询价文 件没有正式出台,随着此次证券业协会的正式规定出台,各家券商将迅速制定有关细则并实质开展个人投资者询价工作。
[责任编辑:往事如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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