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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人与承销商可直接商定IPO发行价

来源: 上海证券报  2012-05-22 07:47

[导读]新《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还规定:专门申购新股产品不得参与网下配售,个人投资者询价须投资满5年。

⊙记者 马婧妤

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相关思路正逐步落地。

昨日,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放宽对定价方式的限制并鼓励创新,允许发行人与承销商可不采用询价方式而直接协商定价;禁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机构产品作为配售对象,以加强询定价的过程监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发布《办法》是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的重要举措。此次修订内容包括使《意见》有关规定可操作化、明确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加强询价定价过程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处罚、加强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等五方面。

按照《办法》,发行定价的灵活性将大大提升,发行人与承销商将可创新定价方式。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既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再在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价格。

这位负责人表示,放宽对定价方式的限制,是为了发挥市场自主约束、归位尽责的作用。创新定价方式确定价格的,须在发行方案中详细说明,并在发行方案报证监会备案后刊登招股意向书。

《办法》还制度化地将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网下投资者拒于网下申购的门外。此举意在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抑制炒新、维护新股正常的交易秩序。

按照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直接或间接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为确保条款落实,证券业协会还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制定相应细则。

《办法》还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扩至包括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的“门槛”,包括五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主承销商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推荐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推荐。为防止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办法》专门明确发行人、主承销商与询价对象进行初步沟通不得以公开方式进行,同时不得透露预披露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对于市场关注度很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这位负责人透露,证监会将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另外,在强化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上,《办法》强调了机构投资者与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公众进行推介时,提供的发行人信息内容与完整性须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保持一致。

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办法》引入了股票发行的“静默期”制度,并规定发行人与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片面夸大、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

在推动发行承销市场化的同时,对于发行定价中的违法违规及不当行为,《办法》也加大了监管和处罚力度,如证券公司在发行中存在虚假推介、以不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以自有资金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等行为的,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36个月的承销业务。

《决定》还针对《意见》中已明确提出,但未在原承销办法中载明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该负责人表示,接下来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发行监管等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同时《办法》对证券业协会进行授权,强调协会应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下一步,监管部门还将加强与协会的沟通配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措施互动。

[责任编辑:往事如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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