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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研报执业新规呼之欲出 三大亮点求解行业核心问题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2012-02-02 11:19彭洁云
2011年对于各大券商研究所来说可谓是命运多舛、多是多非的一年。“研报门”事件层出不穷,助推“问题公司”所遭遇的信任危机,都让证券研究行业的规范和监管显得迫在眉睫。
今年春节前夕,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券商发放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被认为 是在2011年起实施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修订和严格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近年来频出的研报负面事件,都颇具针 对性地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范要求。
多家券商的研究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该征求意见稿得到了所在公司的高度重视,公司多次召集研究所全体人员进行内部讨论,征求意见稿中有相当部 分的内容触及到了研究所和分析师的核心问题,一旦发布实施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极大挑战和变化,甚至会迎来一段时间的“阵痛”。
“已经讨论了好几稿,近期应该就会有正式文件推出,必然会促进行业进一步的规范。”一位参与制定“执业新规”的券商研究所所长对本报记者表示。
研究销售分离
近段时间,有关新财富分析师排名利弊的讨论引起多方关注,卖方机构重服务轻研究的趋势也饱受诟病。
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指出,过去十年之间,对于卖方业务来说,相对而言销售和服务的价值在明显上升,基础研究的价值有所下降;结果正误的重要性在显著提高,看法独创的含金量相对缩减。
而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提出了研究与销售分离管理,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内控制度建设的要求,这对卖方研究机构的盈利模式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征求意见稿指出,证券公司应当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以维护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独立性。
与此同时,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而对于上市公司调研活动,也被要求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已有券商在组织结构上提前作出了改变。国泰君安证券在2008年曾将研究所与销售交易部整合为新的销售交易总部,推行全 新的“研究+销售+交易”的服务模式。而在去年下半年,该公司领导层表示,为了适应新要求,将研究团队和销售交易部重新进行拆分,使研究所再次成为独立完 整的研究执行部门。
“我们近三年的目标是保持和提升市场影响力。”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所长姚伟表示,从更长期的角度来说,国泰君安希望重新做回一个研究所。现阶段就是提升研究影响力,把结构优化出来,用内生力量不断产生优秀的分析师。
“分析师独董”遭禁
2011年12月,漳泽电力(000767,股吧)公告该公司独董、中信证券(600030,股吧)分析师杨治山因涉嫌违规交易股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将“分析师独董”这一特殊人群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行业分析师的本职就是对行业内上市公司进行调研、评价、出具研报等。同时,由于分析师熟谙证券市场各种规则,加之供职于券商的背景,难免会参与制造舆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券商分析师等机构人士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在利益输送和利用内幕交易信息上会比其他行业有更多渠道途径,并将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然而此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其作出规范要求。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禁止分析师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第二十三条指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明确要求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机构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位投行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在国外,分析师等利益相关方在上市公司担任独董的情况很普遍,但对内幕交易的惩罚则较国内严厉许多。分析师任独董在法律上并没有问题,但关键在于一旦有人违规操作,证监会的诉讼和追偿机制是否成熟有效。
像杨治山这样同时担任行业分析师和该行业上市公司独董的分析师并不在少数。中信证券农林牧渔业首席分析师毛长青也曾在隆平高科(000998,股吧)担任独董一职;去年9月15日,隆平高科公告毛长青辞去了独立董事一职。据了解,已有个别券商对于分析师任独立董事作出了内部的禁止规定。
质量控制杜绝“研报门”
征求意见稿中的另一大修订重点则是加强了研究报告的质量控制,用相当篇幅规范了分析师的执业操作,提出建立研究报告工作底稿制度,并对审核环节作出细化。研究报告抄袭、华而不实的“标题党”、强烈推荐公司业绩变脸等行为或将因此有所收敛。
征求意见稿规定,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证券 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包括必要的原始信息资料、调研纪要、分析模型等内容,纳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 务档案予以保存和管理。
此外,还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机制,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 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质量审核应当涵盖信息处理、分析逻辑、研究结论等内容,重点关注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的专业性和审慎性。
[责任编辑:林秋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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