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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发审退市等三大制度亟待完善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张志斌  2011-10-28 10:05

创业板的设立已近两年,在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一些制度性的问题也开始逐渐浮出水面。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之间,创业板的设立已近两年,创业板挂牌上市交易的个股也已达到271家之多。回顾创业板这两年来的发展历程,在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一些制度性的问题也开始逐渐浮出水面,亟待完善。

发审制度的遗憾

首先从创业板的发审制度来看,中国创业板上市门槛在全球范围来看都是较高的,这就使得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由于难以达到这样的门槛而被挡在门外。 而对于一些接近这一标准又急于上市的企业而言,“包装上市”这一国内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况在创业板中也未能避免。而这一方面增大了发审委的工作难度,另一方 面也使得上市公司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上市之后业绩变脸、增速下调也就成为了家常便饭。这对于诞生两年的创业板而言,无疑是制约其后续发展的一大顽疾。

尽管目前想要像美国纳斯达克市场那样实行注册制较不现实,但出于保证上市公司上市质量的现实需求,对承销机构工作的诚信、尽职程度要求的提高却 是可以实现的。只要作为中间机构的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能真正尽职完成工作,上市公司包装上市的情况相信能够得到遏制。在目前这些中间机构 都由拟上市公司聘请的情况下,应加大对虚假包装、粉饰报表等行为的事后处罚力度,通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手段,从经济处罚、任职资格、事后赔偿、刑事责 任等多角度来加大其犯错成本,强化其尽职意识,为创业板市场的良性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尽管目前中国证监会对于发审委委员的选派等方面的透明化程度正在不断加大,以加大有关企业进行上市公关的难度,但对于目前的发审制度而言,委员 们权力巨大、责任较小的现状显然也急需改变。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改变目前的委员匿名投票,将每个委员的投票结果和相应意见进行公布,无疑将增大对委员们 手中权力的约束,增强其尽职意识,同时也便于事后考核委员的任职能力,及时对其进行更换或褒奖。

低效率的发行制度

资本市场的功能有很多,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同样也是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场所。不过对创业板而言,目前前者的功能有些发挥过度,而后者却是显得效率低下。而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天量超募资金的事实,就是最明显的证明。

大量的超募资金对企业而言无疑是好事,或许也将为企业的后续发展添加动力,不过对广大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而言却不是什么好事。首先,超额的募集资 金趴在账户上,产生的效益有限,将严重拖累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对资本市场而言,这是资源不合理配置的典型表现。对于一个没有相应投资项目的企业而言, 给其过多的资金在某种程度上是在纵容其犯错。创业板公司在上市后拼凑的投资项目的投资前景实在让人感到担心,甚至不排除成为其后续业绩变脸的又一大“地 雷”。

而要规避大量超募资金这种无效率情况的发生,首先应该在制度方面规定超募资金的比例上限。此前出现的超募资金数量超过预期数倍的情况实在让人咋 舌,而设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如50%等将有效缓解这种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发行价格的高企。同时也可以采取在保证上市比例的情况下,相应减少发行规模的方法, 这至少可以提升每股价值的含金量,有利于二级市场的投资者。这种规定同时也可以有效限制承销机构在发行过程中过度抬高发行价格,以赚取超额发行费用的情 况。

亟待推出的退市制度

对于存在诸多问题的创业板而言,退市制度的缺乏无疑是最突出的问题。虽然缺乏实质性的退市制度一直是中国A股市场的顽疾,但对于创业板而言,这却是难以容忍的。

由于创业板公司普遍规模较小,业务模式相对单一,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差,因此其固然有快速发展成为大企业的可能,但同时也存在很高的倒闭风险。 而很多创业板公司上市之后出现业绩变脸的现实,也使得这一风险日益得到投资者的重视。而只有存在直接退市制度的威慑,才能使得创业板的经营者们高度重视经 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更小心谨慎地为股东创造价值。与此同时,设立直接退市制度而非如主板那样可以通过重组再次上市的方式,也可以有效解决A股市场喜炒重 组股、低价股的无良习惯,有助于价值投资理念的树立。

由于创业板设立时间短,目前没有遗留历史问题和包袱,设立直接退市制度,实际上不涉及到对现有市场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就是说市场不需要为此支付 成本。相对来讲,创业板实行直接退市的条件、机会和时机都比较好。从境外创业板市场经验和教训来看,建立直接退市制度也是保证市场最终成功非常关键的一 点。而随着直接退市制度的推出,创业板的上市门槛才有可能进一步降低,真正成为创业者的乐园。

[责任编辑:张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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