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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咨询机构监管将变革 准入门槛提至2000万

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 忻尚伦  2011-09-01 09:48

中国资本市场上涉及金额最高的股市黑嘴“汪建中案”一审刚落定,一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重大监管变革正在酝酿。

最低准入门槛提至2000万元 鼓励与券商合作 可做投资顾问等五类业务

早报记者 忻尚伦

证监会下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规定》的基本思路(征求意见稿)”,意味着一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重大监管变革正在酝酿。IC 资料

中国资本市场上涉及金额最高的股市黑嘴“汪建中案”一审刚落定,一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重大监管变革正在酝酿。

早报记者昨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向多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下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规定》的基本思路(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规定》), 提出不仅要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业务与资本金挂钩;咨询机构今后有望驻扎券商营业部,并参与券商资产管理产品的设计、担任投资顾问;拟允许证券咨询机构以 “合伙制”模式运作。

一业内人士坦言,此次变革对全行业(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来讲,是一场极大的变革。将会引起新一轮的行业洗牌,“现在很多股民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印象并不是很好,通过这次变革,证券投资咨询业将以更独立的业务形象出现在大众面前,能大大推升行业的专业度。”

外资持股不得超三分之一

《监管规定》显示,今后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准入门槛和从业人员配置要求都将有所提高。

对于资本金,现行规则仅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证监会提议,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事单项业务的,公司注册或者合伙企业出资、净资产均不低于2000万元;每增加一项业务类别,追加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对于从业人员数量和高管人员资质,《监管规定》建议,从事上述单项业务类别的,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两年 证券业务经验或者证券服务业务经验的人员不少于5人;每增加一项业务类别,增加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两年从业经验的 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上述单项业务类别的,具有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通过相关资质测试的高管人员不少于2人;每增加一项业务类别,增加至少1名符合要 求的高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值得关注的是,相比现行规定对出资人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监管规定》今后可能探索符合专业服务“人合”(即合伙)特征的组织形式和股权结构 ——比如,允许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包括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要求核心业务人员为普通合伙人,并且出资份额不低于30%(其中核心业务 人员出资份额不低于15%);在公司制组织形式下,主要高管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持股不低于30%(其中核心业务人员持股不低于15%);出资人具有良好的 诚信记录。在两种组织形式下,核心业务人员出资均应达到一定比例,并且出资人发生变更时,这一比例不能下降。

《监管规定》还对外资出资比例作出界定,提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外资出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

除此以外,《监管规定》还提出,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设立时应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营业场所、技术支持系统及业务设施。并要具备一旦出现风险时了结业务、妥善处置风险的措施安排。

在抬高准入门槛的同时,《监管规定》提出,还要健全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不具备持续服务能力的机构,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予以顺畅退出,为启动新准入提供保障。

有望参与券商

资管产品设计

在业务范围上,《监管规定》提出,今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约分为五大类。除了现有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与客户签订协议,由服务人员向客 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向客户销售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产品,并以相关产品为载体向客户提供证券资讯和投资顾问等服务之外,还将与特定证券公司开展合 作。

包括由证券公司制定或新设一家营业部,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顾问服务客户提供交易渠道和便利。具体服务功能和职责划分,由双方协议约定。证 券投资咨询公司还有望能参与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定》提出,围绕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平台,两类机构建立投资顾问合作关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 用其对一定客户群体的影响力,与证券公司合作设计适合该客户群体的私募性理财产品或理财计划。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投资顾问角色,为理财产品或理财计划提 供投资顾问服务。证券公司仍负责账户管理、交易、结算等事宜。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理财产品或理财计划协议中,明确告知客户上述合作关系。

《监管规定》还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预留了其他的新业务空间。

若《监管规定》落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若要选择增加业务类别,要先经证监会核实同意其增加业务类别后,再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后向证监会申请换领业务资格证书。

现行机构有三年过渡期

为实现平稳过渡,《监管规定》拟给予现行机构设定3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通过组织高管参加资质测试、增资、补充人员等方式达到新的条件。过渡期内达到新准入条件前,限于维持现有业务,但暂停增加新的业务类别。达到新准入条件的,注册新的业务资格证书。3年期满仍没有达到新的基本准入条件的,视为自动放弃业务资格。

新进机构只能以一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别起步,持续合规经营1年以上并实现盈利的,允许其按照上述准入条件分步增加业务类别。但值得注意的是,《监管规定》提出,新进机构和现有机构从事经营软件工具类产品业务的,就不允许与券商进行合作。

值得一提的是,从2005年开始,证监会就暂停了投资咨询机构的牌照下发。根据中国证监会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91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其中有5家在当时处于立案稽查阶段)。

[责任编辑:张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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