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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应建立对突发事件停牌股票估值应急机制
来源: 证券日报 2011-03-28 09:57继“瘦肉精”事件在央视播出后,双汇发展股票在3月15日午盘后跌停,自3月16日起开始停牌。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重仓股,双汇发展的停牌对每日计算净值并接受申赎的基金而言,挑战不言而喻。
协会基金估值小组表示,导致双汇发展本次停牌的突发事件,可能对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基于投资基金的未知价原则,基金有权对突发事件停牌股票进行估值调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公司会慎重对待停牌股票估值。
该评估小组同时表示,估值调整的合理、适当、及时对维持客户之间的公平性至关重要。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评估重大事件对双汇发展估值的影响、潜在估值调整对相关基金净值影响的重要性程度,在与托管行协商一致、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意见后,可自主决定是否调整、调整幅度、调整时间,并根据事件进展动态评估和调整估值,也可通过收集分析境内外市场其他个股在发生类似突发事件时股价受冲击的具体表现,估计对停牌公司的估值影响。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日前表示,市场在不断发展变化,投资者在不断成熟,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在一次次面对估值课题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共 同成长。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估值方面的研究,完善公司的估值机制及方法理论体系,建立对突发事件停牌股票估值的应急机制,做好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基 金管理公司本着维护客户利益的公平性所做的估值调整,应得到投资者的认可和支持。
协会基金估值小组认为,在没有活跃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为突发事件停牌股票找到合适的估值方法,无论在国内还是海外市场,至今仍是一大难题。由于 估值模型选取及具体参数的确定包含许多主观判断,不同市场参与主体对同一股票价值做出的判断存在分歧在所难免,找到能被所有人认同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结果几 乎不可能。目前,国内尚未出现能够及时对突发事件停牌股票提供第三方估值的专业估值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协会估值小组都在积极探索建立更为有效的估值机 制。
据介绍,基金估值主体在现有基金法律体系中是完备的,无论是《基金法》还是证监会关于基金合同的格式要求、基金估值业务规定等都明确了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估值的第一责任主体。
目前,基金行业经过多年摸索已经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2008年,我国证券市场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票停牌时有发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原则,当基金投资的股票出现停牌时,停牌股票采用停 牌前一日的收盘价估值。当时股票市场呈现单边大幅下跌的行情,若基金持续对停牌股票采用停牌前一日的收盘价估值,将导致基金净值被高估,影响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公平性,从而助推知情投资者的提前赎回行为。
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9月1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对 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原则确定其公允价值,特别对于停牌股票,应综合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相 关上市公司本身的重大事件等因素,及时评估潜在估值调整对基金净值的影响,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
该文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与估值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基金 投资的股票出现停牌且有足够证据表明停牌前收盘价不合理的情况下,公司应在未知价原则的基础上按科学公允的价格调整估值,以压缩套利空间,对抗套利资金, 保护长期投资者利益。
为了指导基金行业开展停牌股票估值,2008年9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组织基金业界研究了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列举了指数收益法、 可比公司法、市盈率法和现金流折现法等多种估值方法和模型,供基金管理公司参考。当时,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基本面在所处行业中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因市 场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多数基金管理公司采用指数收益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责任编辑:于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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