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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欣龙借款迷雾 债权人敲诈还是合理诉求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2011-01-05 15:30刘宝强
一桩涉及1600多万的借款,ST欣龙却从未在公告中显示,时隔四年多之后,就该笔借款,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起诉,究竟是敲诈还是合理诉求?
巨额贷款未公告
“单笔债务不需要披露”。1月4日晚,ST欣龙董秘魏毅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如此表示。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海南当地民营企业家杨女士到海南证监局实名举报ST欣龙多年隐匿巨额债务不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此时ST欣龙正在争取通过平稳的定向增发募集8.39亿元。
记者联系了举报人杨女士的律师——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宣东,姚宣东对记者表示,目前海南证监局正在调查,估计近期会有说法。
2010年9月13日,海南证监局已正式书面回复,受理了对ST欣龙未依法披露巨额债务情况事项的调查。
对于公司董秘的单笔贷款不需要披露的说法,姚律师认为:“单笔贷款不需要披露,那你中报应该披露,可是你披露过没有,年报你披露过没?”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巨额贷款应该公告。
记者拿到了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份《借款协议》和一份《确认函》。
《借款协议》借款时间为2006年9月28日,债务人是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南欣安实业有限公司,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1689万,按每月1%计付利息。如未按期还款,必须对未还款部分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担保方海南欣安实业以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2200万股作为质押。债务人签字为徐继光,正是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确认函》签字时间是2010年1月12日。甲方为债权人杨女士,乙方为(债务人)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和(原债务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确认函表明,截至双方签字时间,乙方欠甲方借款人民币1386万。在乙方未还清甲方所有借款前,须承担所有借款债务利息。若甲方能够在2010年5月12日前,还清所欠借款债务以及债务利息,甲方同意减免乙方债务200万元。乙方签字人上市公司董事饶勇,同时为公司大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借款方律师:资金表外循环
按甲方表述,乙方再次没有按时还款。
2010年8月30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在《法制日报》第二版刊发了一则公告,称当事人杨女士向海南省琼州市公证处出具其本人与ST欣龙、ST欣龙第一大股东——海南筑华于2008年9月1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书,至2010年8月21日,债务人ST欣龙逾期未偿还杨女士的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699万元;债务人海南筑华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1528万元、利息712.042万元,现债权人杨女士向琼州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书。
不过,2010年9月10日,在同一份报纸上,出现令人奇怪的事情,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于当天在《法制日报》第二版同样的位置,刊发公告称:“当事人杨女士于2010年8月21日向我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根据债务人提交的履行还款义务的凭据,我处经研究决定终止出具执行证书程序。”
对于长期未能披露借款,姚律师对其他媒体表示,ST欣龙之所以能成功隐匿上千万元的债务,原因在于它的资金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在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外循环。
“一个上市公司长期不盈利,能够活到现在,极其不正常。”姚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他透露,很多人想找他代理业务,起诉ST欣龙。他同时表示,目前没有收到上市公司对杨女士的起诉状,至于上市公司是否收到杨女士的起诉状,姚律师表示,那要看法院是否送到。
上市公司大股东律师:杨在敲诈
“我以人格担保,根据经双方质证的证据,杨是敲诈”,上市公司大股东律师刘陆峰对记者表示。他透露,上市公司大股东筑华公司已起诉杨女士,交了9万多诉讼费,法院下了立案通知。
刘律师给记者打来电话表示,实际上上市公司的借款一个月就还了,不存在长期欠款不还的问题,后来还款方应该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刘律师表示,杨女士是借上市公司增发这个敏感时机敲诈。
刘律师透露,上市公司正在起诉杨女士,而且杨女士的案子法院没有立案。刘律师同时声称:“对用假证骗取立案,法院有权撤销,一旦公安机关受理我方的报案,法院也应移送公安机关。”
刘律师发给记者一份文件,该文件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给姚律师函,文件中表示:“按《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还款义务人为筑华公司,并由筑华公司提供了价值5000多万元的股权质押,欣龙控股身份在合同中定位为原借款人,故相对杨玉斌而言,欣龙控股不是适合的被告。上市公司大股东请姚律师撤回起诉,以免影响公司的增发。否则,公司将以伪造证据和敲诈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刘律师对记者表示,杨女士这是敲诈。刘律师发给记者的《欣龙报案材料》表示,去年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为上市公司增发提供1亿多元的配套资金,使公司的增发在去年9月3日正式通过股东大会,此增发事项完成,公司可获得8亿多元资金用于企业发展,但必须正式通过股东大会后一年内完成,且公司有可能影响企业持续发展的重大诉讼事项时,证券公司的保荐则会停止报送相关保荐材料,致使整个增发失败。制图/蒋皓明
[责任编辑:莫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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