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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长丰案波澜再起 30小股东欲加盟诉讼
来源: 证券日报 2010-12-21 10:08法律界人士提醒,诉讼时效将于2011年1月7日终止,投资者维权需抓紧
□ 本报记者 郑 洋
为维系广汽与三菱的合作,广汽长丰成了被广汽舍弃的棋子。目前,广汽正在筹划对广汽长丰进行要约收购,进而实现广汽长丰退市。而此番腾挪之后,广汽将以收购资产为基础与三菱成立新的合资公司。
由于上述收购事件的影响,广汽长丰的股票自10月28日起开始停牌,但围绕公司的纠纷却并未因此而暂停。日前,由两位小股东向广汽长丰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案已由长沙市中院正式受理立案。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由于虚假陈述索赔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是1年,诉讼时效的终止意味着此后提起诉讼的小股东丧失了可能胜诉的权利。由于广汽长丰在2009年1月7日披露了其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彼日也是投资者知悉其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也从当日起算,并将在2011年的1月7日终止,所以受到侵害的投资者要抓紧维权的时间。
2008年,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向广汽长丰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财驻湘监117号)。而广汽长丰也于2009年1月7日发布公告披露了上述事项。
犯了错误就要付出代价,虽然财政部对广汽长丰作出了补缴税款及多项罚款的处理决定,但公司带来的损失却远不止于此。由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中小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那么,这场持续4年的由广汽长丰一手导演的信息不对称,会给中小投资者带来多少误导、多大的损失?而此类损失又该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可以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
针对广汽长丰的种种虚假陈述行为,日前,广汽长丰的资深小股东李女士和叶先生分别向公司提出约18万元、48多元的索赔诉求,而长沙市中院业已正式受理立案。
据代理此案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介绍,凡在2004年6月14日及以后买入广汽长丰股票,在2009年1月7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遭遇投资损失的股民,都可以向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汽长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刘国华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截至目前,已经又有30余名广汽长丰的小股东与他取得过联系并咨询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而这些投资者很有可能将加入原告的队伍。而伴随索赔者的增多,广汽长丰面临的索赔额度也将不断扩大。
近年来,伴随资本市场的复杂化及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中小投资者针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提出索赔的诉讼案件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此前A股市场中已发生过50余件虚假陈述索赔类案件,而处理结果却几乎如出一辙的以调解结案——上市公司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提起诉讼的投资者给予现金或股票的补偿。
刘国华律师也表示,按照此前的司法惯例,本案以调解结案的概率比较大。
目前,广汽集团要约收购广汽长丰的步骤尚在进行中。如果在广汽长丰被成功收购后,此诉讼尚难尘埃落定,那么广汽长丰面临的这笔索赔款又将何去何从呢?对此,刘国华律师表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广汽长丰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全部转移给广汽集团。那么,广汽也将被拖入了索赔的泥淖,面临着为广汽长丰的错误买单的命运。
[责任编辑:莫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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