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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置业原董事长陈榕生被判两年刑

来源: 海峡导报  2010-08-03 11:13
 
 

有资本运作高手之称的厦门创兴置业原董事长陈榕生,终于还是栽在了资本市场中。日前,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陈榕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判决陈榕生任董事长的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罚金1915万余元。

陈榕生由此也成为福建省首个因犯下内幕交易罪被判刑的上市公司董事长。不过,陈榕生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起因:炒作自家股票获巨利

创兴置业是厦门的一家A股上市公司,前身是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陈榕生就是这家上市公司的前任董事长,持有创兴科技近45%的股权。

在国内资本市场中,关于创兴置业和陈榕生的故事总是此起彼伏。除创兴置业外,陈榕生还有多重身份,他还是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厦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根据检察院指控,2007年初,陈榕生计划将其所控制的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资产注入创兴置业。从当年4月2日开始,陈榕生利用上海祖龙公司的股票账户,大量买卖创兴置业股票。同年4月17日,陈榕生会同创兴置业高管及华欧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人员共同探讨上海振龙资产注入的事项。4月29日至5月7日期间,双方就再融资及资产注入进行摸底和预评估工作后,最终确定了资产注入方案并上报审批。

期间,创兴置业股票开始闻风而动,2007年5月9日,因为股票3天涨幅超过20%,创兴置业被停牌一天。但监管部门咨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时,却并没有得到答复。次日,创兴置业发布公告,称继续对股票实施停牌,到重大事项公告之日起复牌。

证监会随后出具的认定函认定,自2007年4月17日至5月9日期间,陈榕生及其妻子操作买入创兴置业股票共计480万余股,累计实际支付6003万余元,操作卖出141万余股,实际收回2333万余元,股票累计账面盈利1915万余元。陈榕生作为这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其所持有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事项,将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为2007年4月17日至5月9日,陈榕生为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

据此,检方认为,陈榕生作为创兴置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创兴置业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该股票,情节严重;陈榕生是上海祖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上海祖龙实施股票内幕交易犯罪活动中起决策作用,上海祖龙和陈榕生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内幕交易罪。

判决:已经构成内幕交易罪

厦门中级法院对此认定,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具备证据能力,依法可以采信,并于近日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陈榕生任董事长的上海祖龙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罚金1915万余元;陈榕生本人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上海祖龙违法所得1915万余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祖龙是创兴置业的控股股东,陈榕生是上海振龙和创兴置业的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依《证券法》规定,上海祖龙、陈榕生是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陈榕生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陈榕生组织大量资金进入股市准备用于买卖创兴置业股票,与其正在推进的创兴置业的资产注入计划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创兴置业股票的故意。

法院最终认为,陈榕生为了上海祖龙的单位利益,利用其担任创兴置业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在组织、推进创兴置业以定向增发方式注入资产事项尚未公开前大量买进股票,上海祖龙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陈榕生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策划并组织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亦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不服:陈榕生当庭提出上诉

不过,陈榕生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上海祖龙公司辩解说,没有证据证明陈榕生于2007年初组织大量资金进入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是出于“计划资产重组”,不存在《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陈榕生本人辩解说,有关创兴置业资产注入计划在2007年之前已经提出,但是计划始终没有实施、推进。2007年4月29日至5月7日双方还处在摸索阶段,可行性方案没有做出来,也没有上报证监会。

陈榕生还辩解,其购买创兴置业股票是基于市场行情,与内幕交易没有关系,且所作所为都是为了上海祖龙公司的利益,属于公司行为。

陈榕生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在证据形式上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誅名词解释:内幕信息

我国证券市场的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市场交易活动中,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导报记者 谢嘉晟 易福进

[责任编辑:莫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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