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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证监会加强监管公开发售结构性产品

2010-04-23 11:26

新浪财经讯 4月22日晚间消息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完成改革《公司条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咨询,公布将公开发售的结构性产品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不再受《公司条例》招股章程制度监管。

证监会此前提出建议,结构性产品的公开发售不再受《公司条例》的招股章程制度规管,转而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的投资要约制度内。咨询期至去年12月31日已经结束,建议获得大部分回应者的支持。

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Martin Wheatley)表示,经修订若干建议后,应落实将公开发售结构性产品的规管制度转移的做法,新守则能加强非上市结构性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产品透品度,有助加强零售结构性产品的现行规管制度。

证监会咨询总结同时宣布,令一部分产品将继续受《公司条例》的招股章程制度规管,包括普通股、优先股、与股份相关的寄存单据、普通债权证(例如定息债券、零息债券、承付票等),以及浮息票据。

不过,前提是这些产品不含衍生工具成分,并且是为集资目的而发行,并赋予持有人转换、交换或认购发行人或其关連公司的股份的可换股债券、可交换债券及股本权证的权利。(彭琳发自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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