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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友造假上市 保荐机构“保”了啥

2010-03-30 14:55

若非江苏三友的一份公告,其当初隐瞒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真相或许还处于“潜水”阶段。本月27日,江苏三友发布公告称,公司26日接控股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通知,因友谊实业原控股股东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将其持有的友谊实业53.125%股权转让给张璞(江苏三友董事长)等9名自然人,友谊实业控股股东由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变更为自然人张璞,后者也由此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皮海洲:江苏三友造假上市保荐机构“保”了啥

创业板苏州恒久事件还未水落石出,中小板的江苏三友事件又浮出水面了。而从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江苏三友无疑对新股发审机制乃至中国股市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拷问。

苏州恒久相比,江苏三友的问题显然严重得多。苏州恒久虽然目前曝出涉嫌欺诈上市,但至少在上市前该公司的上市事宜被临时叫停了。如果经核查欺诈上市属实,该公司的上市最终肯定会被终止。这样该公司欺诈上市的阴谋最终就没有得逞,其对股市的不良影响最终只是局部的。

而江苏三友的不良影响显然非苏州恒久可比。江苏三友于2005年5月18日在中小板上市,而差不多一年之前的2004年6月5日,该公司控股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已经发生了变更。当天友谊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常晓钢、谢金华等9人签署了《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所持有的友谊实业53.125%股权转让给张璞等9人,张璞成为友谊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但这样一起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重大信息,该公司不仅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而且在友谊实业于2006年5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时也没有予以披露,一直隐瞒到今年3月27日才予以披露。如此一来,不仅该公司2005年的上市涉嫌对投资者的欺诈,而且随后历年的定期报告也都构成对投资者的欺骗,涉嫌信息披露严重违规。并且,该公司还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这种涉嫌欺诈上市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中国股市的形象。

江苏三友造假上市是对新股发审机制的严厉拷问。通常说来,一家企业上市,至少要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要通过发审委的审批。并且2005年江苏三友新股发行时,中国股市已经实行了保荐制度,这也意味着江苏三友的新股发行是经过了保荐机构保荐的。但是,有如此重大的问题,还能轻而易举地闯关成功呢?实际上,只要保荐机构、发审人员尽职尽责,要发现这样重大的问题是不难的。

不仅如此,从江苏三友,引申到苏州恒久、立立电子,这3家问题公司都是中小企业。因此,投资者有理由追问:在中小企业新股发行问题上,尤其是在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闭门造车的发审委到底能不能把好审核关?在已上市以及未上市的中小企业中,是否还有问题隐藏得更深的“潜伏者”?

当然,江苏三友事件拷问的也不只是新股发审机制。江苏三友是在中小板上市的,而中小板自2004年6月25日正式推出以来,深交所就一直致力于将中小板打造成 “诚信板”。但江苏三友事件的发生,无疑是对“诚信板”的极大讽刺。这其中还涉及中小板的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由于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题上,江苏三友一直都在欺骗投资者,因此该公司所有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都是不真实的。

江苏三友事件还在进一步拷问股市监管部门要不要严格执行股市法律法规。比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发行人骗取发行核准情形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保荐人出具有重大遗漏保荐书的法律责任也有明确规定。要不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就看监管者的态度了。

曹中铭:应勒令造假上市者火速退市

上市公司挂牌之后,股权变更的事情时有发生,本不值得大惊小怪。问题在于,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是发生在挂牌之后,而是在新股未发行之前。早在2004年6月5日,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等9名受让方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而在同年的9月15日,受让人就已将受让金7922.04万元汇至鉴证方南通市产权交易中心账户,并由南通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股权交割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年9月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此《通知》由于2006年5月1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实施同时废止)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3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也就是说,如果当初江苏三友在 《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实,其并不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但是,江苏三友因为隐瞒了相关事实,最终骗过了中介机构与审核部门,并于2005年4月25日发行新股,进而达到了融资上市的目的。

为了获取资金,或为了跻身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包装上市在A股市场诞生初期并不鲜见。其唯一的结局是中小投资者因之受到伤害,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干扰,“三公”原则遭遇践踏。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法先后分别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打击相关企业在新股发行与挂牌后的违法违规行为。

尽管如此,江苏三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闯关成功。在该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过程中,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显然没有做到勤勉尽责,证监会发审委也没有为其把好关,才导致了江苏三友“浑水”中摸到“鱼”的结果。因此,中介机构与审核部门同样难辞其咎。

目前,江苏三友已是一家全流通的上市公司。但对于这样一家靠隐瞒事实真相涉嫌造假上市的公司,监管部门有必要让其火速退市,以维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威严,以还市场一个公平。

笔者以为,监管部门应该勒令江苏三友回购市场上所有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手中持有的股份,并实施注销。对于原发起人股东已经减持的股份,同样由其购回。对由于因江苏三友造假上市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由上市公司按照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与规定全额赔偿。

让江苏三友火速退市,不仅是对其严重违规的处罚,是其违规应该付出的代价,亦是警示后来者,让那些铤而走险者打消造假上市的念头。A股市场不能再容忍靠隐瞒事实真相而造假上市的“投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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