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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2014-05-14 15:50为了落实和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 指导意见》(国发46号)、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及相关规定,上交所近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介于上交所基本业务规则与一般实施细则之间的特别规定,设总则、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其他事项及 附则7章,共46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在上市方面。规定了优先股的上市条件,在参考和测算上交 所上市新股、债券最低流通量的基础上,要求优先股公开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核心是保持最低上市流通量,抑制炒作,防范风险;优 先股的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二是在交易方面。上市优先股采取竞价交易方式;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置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优先股交易信息单独显示,不纳入上交所有关普通股的指数计算;优先股异常波动情形采用特殊的认定标准。
三是在转让方面。上交所将安排专门的技术平台,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同时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提供转让服 务。规定了优先股转让的申请程序、申报方式和成交方式;参与主体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同次核准发行且条款相同的优先股转让后持有人不得超过 200人。
四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针对与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密切相关的事项,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要求。
[责任编辑: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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