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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任职资格管理 深沪交易所明确独董标准(3)

2012-05-31 16:08

上交所敦促上市公司做好独董任职资格备案

为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各上市公司下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

《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就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有关事宜作出规定,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通知》指出,独董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此同时,上交所将关注独董候选人的以下情形,即曾任职独董期间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曾任职独董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已在五家以上公司担任董事(独董)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任职的中介机构最近一年为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最近三年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影响独董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上交所要求独董提名人应当就独董候选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

根据《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董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董秘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在线填报独董候选人的相关情况,并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以特快专递或传真等形式报送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董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通知》同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独董候选人资料后三个交易日内,提供渠道向社会公示独董候选人情况,并将公示的全部反馈信息和资料如实报告上交所。上交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对独董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五个交易日届满,上交所未对独董候选人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按期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董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交易所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并取消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提案。

《通知》还明确,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影响独董独立性和“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以及“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并提请予以更换相关独立董事。(记者王璐)

(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往事如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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